正方代表:“我作为普通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不同的两个标,文字都不一样。”
中立群众代表:“这确实说不准。说像吧,文字确实都不一样;说不像吧,看起来又是挺像的……”
反方代表奋起反抗:“但两个商标的构图和排列是极其相同的,明显是侵权者为了仿冒权利商标而为之。商标比对考虑的不仅仅是形音义,还要考虑整体结构的近似。”
………
就这样,经过了一轮又一轮的争论,大家还是不能说服彼此。最终统一举手投决,正方和反方数量仍然不相上下。除了近似争议之外,本案被告还持有一枚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注册商标,虽然原告拥有驰名商标,但要禁用就必须证明被告具有恶意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所以此案可谓是有史以来方图争议最大的案件。
虽然扯嘴皮子一时爽,但启动案件绝不是说说的事。经过荷花律师和张律师的前期检索及风险评估,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服务方案:一是认定驰名商标,主张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将商标结合包装、装潢等的仿冒行为,主张不正当竞争。综合评估两条维权路径,目前暂时没有发现更为明显的包装及装潢仿冒行为,而只有禁用对方的商标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风险与机遇是并存的。”
这是张律师常挂在嘴边的话,外加上荷花律师这位常胜将军的加持,两位律师一拍即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及敏锐的直觉,经过全盘的缜密分析和考虑,决定直接认驰禁用对方注册商标,并开始了艰难且坚定的维权之路。
大案当前,岂敢怠慢。整个办案小组开启了扎实的取证调查及起诉准备。经过前期详细的案件检索以及背景调查,发现对方名下还注册多个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并存在仿冒其他佛山知名品牌的行为,且通过注册佛山公司有意贴近原告产地,在商标实际使用的颜色方式等也有意抄袭原告……这不就是典型的商标仿冒侵权者吗!主办律师们很快就找到案件的突破点——突出对方的攀附恶意。
于是我们向法院提交在自己官网、产品包装、公司展厅、经销门店、宣传手册等对权利商标的使用方式,并与被告在对应材料上使用标识的方式进行一一对比,向法院证明被告均在模仿抄袭我方,故意贴近我方品牌。
此外,我们也整理了大量被告涉嫌仿冒“博得”瓷砖、马可波罗旗下品牌“唯美”瓷砖等的恶意证据,另也搜集了被告名下还申请注册“香莱尔”“金凯利”“君悦瓷砖”等多个仿冒知名奢侈品品牌“香奈儿”、知名演员“金·凯瑞”、知名酒店“君悦酒店”等的商标,并且被告对这些品牌的运营方式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制造一个佛山的空壳企业进行运营……
由此,我方强有力地向法院证明,被告一贯通过商标注册手段攀附知名品牌或者名人,且其攀附方式隐秘不易让人察觉,但相关公众看到之后会产生联想,认为双方之间有特定联系,与本案的商标侵权形式如出一辙。
案件的另一个问题是,被告使用的标识为已注册商标,而且最早在2013年7月就申请注册,因此我们必须主张驰名商标禁用其注册商标,也即证明在被控商标2013年申请之前,我方商标就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状态。过往承办蒙娜丽莎的案件,我们也不乏主张认驰的,但由于本案被控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较早,而且参照手电筒比喻,电筒的高度如同商标的知名度,电筒越高,光照的范围也就越大,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应该越大。在此情况下,对于本案商标仿冒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形,就需要准备更详实的知名度证据材料,以证明我方的“电筒光照范围”足以涵盖被告的商标在内。
但其实对于知产律师来说,制作证据最头疼且抗拒的部分就是组织整理认驰知名度证据。因为这意味着要与客户进行无数次的对接去寻找可能已经丢失的年代已久的知名度材料,意味着要费尽心思翻遍客户档案室、图书馆、网络公开渠道去检索企业及品牌的知名度证据,意味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耐心地从海量材料中找到有力证据并有序整理出来……
在强烈的求胜心以及对法律的敬畏心之下,我们克服了重重的障碍,除去立案提交的证据之外,对知名度证据进行了前后三次的补充,涵盖权利商标知名度及认驰证据、原告品牌荣誉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经济指标证据、经营规模证据等各个方面,共129项证据近1000页材料,也因此奠定了后续判决能成功认驰并在侵权认定中考虑权利商标极高知名度的基础。
当证据补充完、庭审材料也准备得差不多了,临近开庭两星期,荷花律师提出要在所内就本案提前办一场模拟法庭,并盛邀开庭大将陈律师以及坚定的“不近似”派代表小黄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何俊律师担任模拟法庭的法官。
两位大将果然实力不容小觑,做足了充分的应对准备。小黄律师一上来就图文并茂列举了市面上我方商标使用的不同方法,强有力地回击了我方主张被告的商标使用方式与我方近似的的观点。此外,还主张“巴某某”为取名自澳大利亚葡萄酒产区,也即商标命名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具有自身的显著性而非仿冒。而陈律师也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并结合法条有理有据的说明被告商标并不与我方商标近似,也不构成原告主张的商标仿冒行为。
可以说,在那场备受全所关注的模拟法庭上,陈律师与小黄律师“表现欲超强”的庭审风格及特点,使被告占据了上风位置。尽管如此,开庭的荷花律师和张律师却定心不少,因为模拟法庭的强敌正好让我们知道对方的上限大概到哪里,被告律师的关注点和着重点是什么,庭审的策略和思路就愈发清晰和正确。于是模拟法庭之后,我们也在对被告的仿冒恶意呈现上进行加强,适时改变庭审的发力点和着重点。
果然,到了真正开庭那天,两位代理人聚焦了近似比对,并着重讲述被告的主观恶意,庭审效果非常到位。
庭开完了,一切就等法院出判决。就在某一天,在诉讼群里大何律师发出了一个案例让张星宇律师在本案中作为参考案例,点开仔细一看,这不刚好与我们案件的侵权情形相符吗?
该案中,中雅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雅公司)旗下经营“溥仪眼镜”品牌,于2001年在中国香港创立,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高端眼镜店的杰出代表。2022年中雅公司在武汉市发现在其“溥仪眼镜”店门店直线4公里范围内经营的两家“雍正眼镜”店,其中该两店铺在门头及宣传等中使用的“
”标识与中雅公司已注册商标“
”构成近似,并以此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同时在诉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第9670050号“
”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海淀法院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
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
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
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
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之前一直苦于检索的现有案例中,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的商标仿冒行为比较少,而这个案例的商标侵权情形正正与本案相同,均为各要素的文字部分完全不同,但商标排列组合、整体结构、设计风格高度近似。尽管该案还没有开庭审理出具最后判决,但法院行为保全裁定已经表明其对该行为的侵权认定态度。于是我们立马补充一份案件说明提交法院,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参考。
2023年7月30日,我们收到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虽然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的文字存在差别,但两者的字体及整体排列方式相近,被控侵权商标的文字“巴某某”为臆造词,亦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涉案商标在我国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易将“巴某某”与“蒙娜丽莎”相联系,认为“巴某某”商标与“蒙娜丽莎”商标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被控侵权商标构成对涉案商标的摹仿。同时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全额支持我方的赔偿诉求。
收到该份判决,可谓全所振奋,也给被告带来巨大的压力,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圆满结案。不得不感慨,越是高难度的大案件,就越需要过人的胆识、精准的策略、到位的执行、出彩的落地。在本案中,前有办案小组做好万全准备的冲锋陷阵、后有背靠整个方图的装备支持及能量补给,正是这样一股上下齐心的力量,才使得我们最终突破了多层障碍,取得疑难案件的一次大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