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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4-09-18 07:30

正文

来源: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2023年第2辑)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受贿未遂的财物,是否需要向行贿人追缴?
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采取恰当方式追缴违法所得。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的规定,追缴违法所得要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