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实验室
法律智慧 商业思维:本公号致力于连接法律与商业,提供有价值的原创文章和商业资讯。商业模式迭代更新,法律服务与时俱进。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法商实验室

专家解读|韩伟教授:维护有效竞争,释放数据潜能

法商实验室  · 公众号  ·  · 2025-02-28 21:05

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我国首件金融数据领域垄断案件——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此案涉及数据垄断和必需设施理论,对于我国新兴领域反垄断执法水平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文章还讨论了数据原料封锁、数据适度开放、常态化监管和企业自我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我国首例金融数据领域垄断案件介绍

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独家代理方式取得国内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并拒绝向其他信息服务商提供,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违法行为。

关键观点2: 数据垄断与必需设施理论

此案涉及数据垄断和必需设施理论,尤其是认定拒绝交易行为是否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持有主体如果拒绝开放其持有的特定数据集,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行为。

关键观点3: 数据适度开放与有效竞争创新

数据的适度开放与流通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数据开放,可以推动有效竞争机制的维系,为市场创新营造更好环境。

关键观点4: 常态化监管与企业自我规范

查办宁波森浦案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常态化监管思路。同时,企业应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提升自我规范能力。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韩伟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公布了我国首件金融数据领域垄断案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以下简称宁波森浦案),该案涉及“数据垄断”这一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经执法部门调查,宁波森浦公司通过“独家代理”方式取得国内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并拒绝向其他信息服务商提供,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利用只有其一家掌握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规定最低起售金额的交易条件,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该案某种意义上也可被称为“中国数据反垄断第一案”,对于提升我国新兴领域反垄断执法水平以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数据原料封锁与必需设施理论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并单列一款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手段实施该条明确列举的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宁波森浦案所确认的违法行为包括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其中认定拒绝交易行为涉及适用数据原料封锁以及必需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尤其值得重视。实际上,国内外竞争法理论与实务界近些年热议的一个话题便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据持有主体,如果拒绝开放其持有的特定数据集,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行为,能否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尽管近十年国内外出现大量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全球实际执法案例仍不多见,相关研究很难深入开展。2023年,涉及数据封锁的欧盟Renfe案以及德国Deutsche Bahn案引发各方关注,宁波森浦案为深入探讨这方面理论提供了参考。


依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六条,认定必需设施相关拒绝交易行为应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资建设或者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因素1)、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因素2)、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因素3)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4)。尽管宁波森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体现“必需设施”概念,拒绝交易行为的涉案数据(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实际上已构成必需设施,执法决定也体现了对前述四个方面因素的考量。针对因素1,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与××公司独家协议有效期间,该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不存在被另行生产或获得的可能性。针对因素2,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了下游企业对涉案数据具有高度依赖性:“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是金融信息服务商生产加工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产品,提供相关服务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和原材料。”针对因素3,执法部门认为,相关数据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法律禁止交易的情形,销售数据没有法律障碍。此外,当事人并未拒绝向债券投资机构和投资人进行销售,仅向其他有资质、有能力快速进入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服务市场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实施了拒绝交易的行为。针对因素4,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向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开放销售××公司数据,不需要进行再加工,不会额外增加当事人成本,也不会导致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搭便车”,妨碍当事人对数据的正常使用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造成数据使用利益的不当减损。

数据适度开放与有效竞争创新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提升效率、改善质量、开发新产品的动力,数据的适度开放与流通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整体而言,数据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价值正在不断增加。近年来,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推动下,人们期待利用大数据分析来进一步突破现有的产业界限以激发创新。这一背景下,以大规模同质化产品提供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模式,向个性化定制的商业模式转变。在有效竞争环境下,不论哪个行业,不论是否为新进入市场的企业,通过对不同类型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将会带来越来越多的创新。因此,避免有价值的数据被特定主体不合理地收集或数据收集渠道被不合理地限制,对市场的竞争以及创新而言就变得非常重要。


查处宁波森浦案,有效打破了相关市场的数据封锁,推动了数据适度开放,有助于有效竞争机制的维系,也为市场的创新发展营造了更好的环境。具体而言,该案的成功查办让单一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能够畅通流动和公开获得,确保其他金融信息服务商可以正常开展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了下游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涉案数据的开放,也有利于金融信息服务商提升服务质量,为交易机构和投资者提供更多、更优的数据服务,提升债券交易的整体效率。此外,涉案数据的开放,还可以让债券投资机构和投资者在购买具体券种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产品时获得更多的选择,对不同数据产品进行比较,进而更有机会获得更好的价格与服务。

常态化监管与企业自我规范

查办宁波森浦案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常态化监管思路,尽管涉案数据属于金融领域,该案对其他领域数据相关反垄断执法仍具有借鉴意义。


一方面,重视数据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中评估竞争损害的重要工具,涉及数据问题的反垄断案件需要关注是否界定独立的数据市场以及数据市场的细分程度。一般而言,当数据交易构成独立的交易环节,数据构成独立的商品而非附属的生产要素时,可以考虑单独界定数据市场。宁波森浦案涉及独立的数据交易环节,界定了独立的数据市场。在界定数据市场时,应全面考虑不同种类数据在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上的差异。


另一方面,谨慎评估不同类型的数据原料封锁。宁波森浦案较好体现了我国现行规则对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条件。对于同类案件,执法部门应基于个案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谨慎评估特定数据是否构成相关市场竞争所必需的要素,并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抗辩权利。就数据类型而言,除了宁波森浦案涉及的企业数据,结合我国国情,反垄断执法还应关注公共数据的开放问题,推动政府机构的数据分享,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助力。


就经营者而言,应强化反垄断合规建设,提升企业自我规范能力。分析宁波森浦案可知,执法部门在处罚裁量中综合考虑了从轻情节,包括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开展合规整改、积极防止违法行为后果扩大、取消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改善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行为。此外,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明确了“合规激励”制度,指出:“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培育和倡导公平竞争文化、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时,可以酌情考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情况。”这一政策环境下,经营者亟须增强守法意识,重视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构筑有效的自我规范机制。


来源:市场监管报


相关阅读:



法律智慧  商业思维
竞争法 合规监管 大健康 TMT 泛文娱
Innovative Legal Solutions
Empower Business Strategy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