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新京报书评周刊(ibookreview)
在历史上,舆论或说民意,跟司法是怎样相处的?在过往的司法案例里,既有司法等同于民意的古老时期,等到司法从民意中逐步独立出来,但民意仍然在场,有的改变了司法判决结果,有的被拒绝干扰司法,依旧同司法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对话。
撰文 | 吴学锐
苏格拉底之死
司法即是民意
公元前339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的人民法庭判处死刑。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都是雅典公民,以美莱特斯为首。苏格拉底的违犯律法,被认为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
当
时的雅典法庭不设法官,判决的权力在陪审团。审判苏格拉底一案的陪审团由五百人组成。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辩护,并进行举证。之后陪审团举行投票判决。苏
格拉底在第一轮的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随后苏格拉底宣称自己非但无罪,反倒对城邦有功,此举反而使部分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原告提出的
刑罚,最终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苏格拉底随后被投入监狱,等待处决。其间,弟子们轮流探监,陪伴老师度过最后的日子。约摸一个月后,这位年已七旬的哲人在弟子面前饮下毒鸩,从容就死。
在
这场审判中,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依据的法律,唯一的标准是作为民意代表的陪审团的决定。但雅典城邦确保了司法的民主性:首先陪审团是从志愿者中抽签筛选,防
止各种形式的受贿行为;同时,陪审员每次出席审判的报酬仅够够维持一日生计,杜绝审判被逐利行为所绑架。由于当时的情境,苏格拉底之死既符合司法程序正
义,也使民意得到合适的尊重,因为二者统一在陪审团制度中。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
舆论推动司法进步
报纸对最高法院禁止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报道。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南北内战后得以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1950年9月,堪萨斯州铁路焊工奥利佛·布朗申请他的女儿到白人学校念书,但由于种族隔离制度遭到拒绝。
布
朗于是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求助。1951
年,促进会帮助布朗向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委员会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很快,堪萨斯的法院驳回了布朗的起诉,根据是联邦最高
法院1896年通过的“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制度。
但促进会没有停止努力,二战后从5万猛增到45万的规模,使得促进会有底气提起上诉。而且,诉讼引起全国性反应,各地的案子一个接一个地提出、审理、上诉,如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到了1952年秋天,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把全案合并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九位大法官们原本对此案意见纷呈,无法达成一致。直到1954年,积极鼓动民权活动的伊尔·沃伦上任为首席大法官,努力争取法官们的一致意见,扭转了反对派的立场,是年5月,法庭宣判,在学校废除种族隔离,布朗最终获得了有利于己的判决。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呈现了民意影响审判的情形。美国存在“法院之友”的制度,即容许当事人以外第三方(在此案中是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意见。
NAACP体现非洲裔美国人利益,最终影响了司法审判甚至推动了司法进步:此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都可能被判决违宪;同时也开启了后续美国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
刘涌案
舆论敦促司法自省
刘涌案是新千年前后发生在我国的一个著名的案例。刘涌是上世纪90年代沈阳涉黑犯罪团伙的头目,2000年被沈阳市公安局批准逮捕。他的受审引起国人瞩目,但同时也一波三折。
2002年4月17日,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但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刘涌被以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
死刑到死缓,一经改判,引发民众在网络上展开的空前大讨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刘涌不死,民心死”等等呼声此起彼伏。舆论质疑判决程序正义、质疑量刑不当的言论铺天盖地,空前的舆论压力,直接导致最高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提起再审普
通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再审认定,“刘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原二审判决对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舆
论在此案发挥了十分重大的影响力,促成了最高法提审普通刑事案件的先例,一定程度上推动司法程序重新审视程序是否合法、量刑处罚是否适当的问题。此案也体
现了依托不断发展成熟的网络传播技术以及愈发广泛的参与度,舆论和民意成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不可避免会更大程度地触及司法过程。
谢泼德案
司法拒绝舆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