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马永卿
在什么情况下,职工辞职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法律规定职工只要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单位无补偿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职工是按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的,此时单位仍需给补偿。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金按照如下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值得指出的是,职工依据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也是有前提的:
劳动合同的约定是什么?不兑现是当时说法不兑现还是合同约定不兑现?对单位的这些实际履行不一致,有无提出异议和交涉?监察部门是怎样认定的?这些都将成为很关键的仲裁或诉讼问题,一定要弄清楚,慎重行使辞职解除权。
除非去意已决,否则一旦不被监察、仲裁或法院认可,结果就是“自砸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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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马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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