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
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提升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水平,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富民增收,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反馈至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指定邮箱,并注明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由单位提出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联 系 人:马海生 13893692075
姚 琼 189931780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106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做大做强甘味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富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认定、营销、保护和创新以及目录管理、品质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体系为支撑,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本省辖区内经过认定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以甘味省级公用品牌为统领,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质优良、品牌引领,共育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甘味农产品品牌与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培育管理方案,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规划管理、统筹指导,建立品牌认定、营销、保护和创新以及目录管理、品质保障等制度,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分级、产品分类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促进企业品牌、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融合发展。
第七条【品牌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聚焦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加快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
第八条【品牌认定】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认定为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列入品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九条【目录管理】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制度。通过认定程序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目录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匾牌。经营主体可以获准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违反甘味农产品品牌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从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中清退,收回证书和匾牌,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第十条【品牌营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参与甘味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开放的甘味农产品品牌营销体系,建立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的省内外甘味农产品品牌营销中心和互联网销售平台。
鼓励经营主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以及第三方合作平台,通过搭建网络直播平台等新途径,创新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营销活动。
第十一条【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林草、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甘味商标及产品认证标识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犯甘味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受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品牌创新】
鼓励甘味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相关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鼓励经营主体建设各具特色的甘味农产品品牌博览园、博物馆、陈列馆,对涉及甘味农产品的传统生产工艺、饮食文化、民俗文化、故事传说等进行搜集、整理,发展农耕文化、特色旅游、特色餐饮等产业,传播甘味农产品品牌文化。
第十三条【扶持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对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措施给予扶持。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
对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品质保障】
甘味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建立原料、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与评价,确保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鼓励甘味农产品品牌经营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农产品标准。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兜底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