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当中,留置可谓是一个相对生僻、不常使用的词语,《辞源》《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等综合性辞书大多都未收录该词。若从构词法来看,留置一词其实是由“留”和“置”同构而成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留”字的涵义是不使离去,而“置”则是指搁、放。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留置一词的涵义便可认为是,将一定的对象搁放于某处,并使其不得离去。
将“留”和“置”二字组合为留置一词,在古代汉语中很早就已出现。一些古代典籍曾有使用留置一词,例如,《宋史》卷二七三中有“周祖素闻其勇,既见,甚喜,留置左右”的记载;《明史》卷一百三十三同样有记载:“大海喜其骁勇,留置麾下”。此外,留置一词亦可见之于古今的军事文献中,比如毛泽东和朱德在《关于红军编制及准备》中指出:“留置后方,保卫苏区根据地”。
但是若严格说来,将留置作为一个法律词语来使用,其渊源可能并非来自古代汉语,而应是一个外来词语,或者说是借旧词表新义。在190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中,附有用于解释法律术语的附录《法规解字》,其中便收录有留置一词,以及与该词相关的留置人和留置权等法律词语。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日语中的留置一词以术语的形式引进中国,又经历了术语向日常通用语的转化,经过本土加工,产生了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的留置。
与此同时,留置作为一个法律词语,有着颇为丰富和开放的意涵,虽然不同法律使用的同为留置一词,但其指向的具体涵义则是有所差异的。概而言之,留置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有私法和公法双重意涵。其中,私法意涵指向的便是留置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一项包括占有和优先受偿等权能的民事权利。而公法意涵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将特定的人员留置在相应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