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通知》,自然通风、采光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经规划、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此外,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 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 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
◆ 对于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 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 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果要把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
• 项目单位、法人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向公安消防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建筑工程
• 到各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验收
• 备案后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租赁住房发生出租行为
• 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的村(居)流管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证明
• 向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办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8月24日前可反馈建议和意见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管理科
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0757-82250837
传真号码:0757-825535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区倩敏
责编:郑 思
监制:陈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