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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佛山“商改租”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佛山电视台  · 公众号  · 广东  · 2017-08-21 21:03

正文


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商改租”不是想改就改


根据《通知》,自然通风、采光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经规划、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此外,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


对于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 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 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想要“商改租”多个步骤需落实



如果要把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

 • 项目单位、法人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向公安消防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上的建筑工程

 • 到各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验收

 • 备案后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租赁住房发生出租行为

 • 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的村(居)流管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证明

 • 向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办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8月24日前可反馈建议和意见

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管理科

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0757-82250837

传真号码:0757-825535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编辑:区倩敏

责编:郑  思

监制:陈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