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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包远拘”,不能“撤销处罚”了事

凯迪网  · 公众号  ·  · 2021-01-27 19:00

正文

因对物业管理有意见,在微信群里称社区干部是“草包支书”,贵州一位业主被跨市铐走并行拘,此事引发社会关注。毕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020年11月4日,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任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公安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查明: 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1月26日央视新闻)
“女子在微信群吐槽社区书记‘草包’被跨市行拘” 事件引起热议,虽然涉事警方通报称“撤销处罚”,但无疑只是舆论倒逼的结果,而且也无法“撤销”已经造成的恶劣影响。
毕节警方最新通报称,“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 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 毕节警方之所以撤销对任某的处罚,主要是因为“传唤程序违法”,但仍然认为任某“侮辱他人”行为存在。 此前,毕节市警方在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可是,将任女士吐槽社区书记“草包书记”定性为“公然侮辱他人”,本身就是侮辱群众智商。
首先,任女士是在范围很小的微信群吐槽 ,而且涉事社区书记并不在群内,“公然”并不明显。
其次,草包本意是“装着草的袋子”,比喻没有学识本领的人,吐槽社区书记“草包”,根本谈不上“侮辱”。 倘若连吐槽“草包”都要被跨市行拘,那么,凡是对他人“国骂”的,都应该被拘甚至被跨省、跨市行拘,那场景岂不是比春运还热闹?
再次,任女士吐槽社区书记草包,并非人身攻击,也不是因为私人恩怨,而是对社区书记不作为的批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任女士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擅自与业主们普遍不满意的物业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作为社区支书的刘某却说“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与上述规定不符。
任女士因为对社区书记工作不负责任而吐槽她是“草包书记”,并不属于侮辱,而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权。毕节警方不仅剥夺了任女士的批评权,还对她跨市行拘,在本质上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荒诞行为。
最后,退一步来说, 即便任女士公然侮辱了社区书记,该案也是自诉案件,应该由被侮辱人到法院起诉而非警方直接异地抓人。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 ,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任女士只是在一个刘某并没有加入的群里批评了一句“草包”,也没有到刘某的单位闹事辱骂等,总不能因此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吧?涉事警方知法违法,公然以“跨市行拘”的方式打击公民行使批评权,岂不是更加“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践踏法律尊严,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涉事社区书记刘某的前夫是一位毕节警察,在此案中究竟有没有按要求进行回避? 如果刘某的前夫确实参与其中,那么此案就是人情案、关系案,就是“公器私用”、徇私枉法,更应该严惩。
眼下,虽然涉事警方在舆论倒逼下,已经通报称对任女士“撤销处罚”,但此案已经严重打击了公民的法治信仰,相关人员必须受到严惩,以捍卫法律的尊严。(文/李蓬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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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凯迪社区原创作者: 李蓬国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 :李蓬国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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