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准则包括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附则等五部分内容,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此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2.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3.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4.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5.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6.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还明确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满足的条件等。
摘编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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