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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工资申报,单位需要承诺!员工需要签字确认!(豫税通告〔2024〕2号)

建筑财税  · 公众号  ·  · 2024-05-19 14:2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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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豫税通告〔2024〕2号


度川提醒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最近,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25日。

二、申报人员范围及口径

(一)申报人员范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险种且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申报所属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申报口径: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保留到整数)以职工本人202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缴费年度社保费缴费工资的依据。2024年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作为申报202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口径计算。其中,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量绩效奖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工资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三、申报渠道

(一)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用人单位可使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中的“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申报”-“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2.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行相关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3.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有困难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

1.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中的“灵活就业缴费基数调整”-“征收项目”-“查询”-“缴费基数金额”(养老保险)或选择“缴费档次”(医疗保险)功能,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2.河南税务APP、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灵活就业人员确认个人信息后点击“查询”,勾选“基数申报”/“比例查询”,选择社保经办机构点击“下一步”,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缴费比例查询,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河南税务APP可以通过应用市场搜索“河南税务”下载;微信、支付宝首页搜索“河南税务”可找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

3.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有困难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工资。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缴费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并组织 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工资时,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

(二)按时申报。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时间,按时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2024缴费年度缴费基数。

特此通告。

附件: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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