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93交通之声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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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安竟然不是普通人,而是一位肩负重任的“卧底”!这不是电视剧里的情节,而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事情。
尚先生(化名),今年38岁,他在2009年5月进入A公司工作。2015年5月,尚先生跟A公司签下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到2018年5月为止。但是,2016年3月,尚先生以要移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是从事电子技术类行业的,同行竞争压力大。不仅在签劳动合同时,就跟尚先生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事项。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后,还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份。
上面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即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即4394元,由A公司在每月15日前向尚先生支付4394元。
同时还写明,如果尚先生在这一年里,到竞争对手公司去上班,应承担违约责任,标准为A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年限总额的10倍。
2016年10月,A公司发现,他们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尚先生出现在了B公司里。
这家B公司是宁波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宁波某公司与A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所以A公司认为,B公司也是他的直接竞争对手。
A公司想要“维权”,但又苦于没有证据,后来他们想出一招:派一个生面孔,去B公司应聘当保安。原本他们以为,保安是个容易接触内部员工的职务,却没想B公司的规定是:保安不能进入办公区域。
为此,保安卧底快个把月了,却迟迟无法突破。为此,A公司又想出一招:他们虚构了一份寄给尚先生的快递,“卧底”保安以送件的名义,终于进入办公区,拍到了两段视频,作为证据。
网络图
第一段视频中,“卧底”保安先问B公司的一名男性职员,是否有一位尚先生在这里工作,该男性职员指向办公区域,明确告诉他在里面。
随后,“卧底”保安也问了一位女性职员同样的问题,该女性职员回答:“有的,在对面。”保安又问:“尚先生是否在这里上班?”该女性职员回答:“是的。”
第二段视频中,保安出示那份快递,并询问一名男性职员:“这个人在不在?”该男性职员回答:“在里面。”之后,尚先生就出现在了画面里,并跟保安有了相应的对话。
两个视频到手后,A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尚先生支付100万元违约金,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等。
最后的裁决结果是,尚先生在裁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归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26万余元。此外,尚先生还需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双方都不认可这个仲裁结果,都跑去法院起诉对方,后两案合并审理。
尚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不需支付违约金。
尚先生说,自己在A公司担任的是售后维护工作,只是普通的技术工人。辞职前,一直被外派在南非工作,待在A公司的时间大概就七八天,并不能掌握被告公司的核心技术。同时,他也不是A公司的高收入员工。
同时,尚先生提出,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是公司利用强势地位逼迫他签这种协议。
此外,尚先生说自己没有跟B公司签劳动合同,他只是担任了B公司供应商的兼职业务员。对于A公司出具的视频、快递单证据,他认为证据是不足的。
“尚先生出现在B公司的视频,仅能证明拍摄时,他正好在B公司出现。且该信件本身就是虚构的,如果尚先生一直在B公司上班,为什么拍摄人找了很久才看到原告?”尚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A公司则提出,要求尚先生支付违约金50余万元。
首先他们反驳了尚先生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描述。“尚先生从事岗位为系统工程部(技术支持),担任职务是项目经理,并不是普通岗位。”并认为,基于这个原因,公司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过高,而是适当的。且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尚先生离职后才签订的,他可以不签的。
且本案中并非只有一份证据证明尚先生在B公司工作,而是有多份证据,且能相互印证。例如A公司还给尚先生寄过一份快递,但被他人代收。根据快递公司查询显示,快递投递的地址就是B公司,虽然是他人代收,但根据常识,如果被代收人不在这里上班,他人是不会代收的。
所以,在A公司看来,尚先生是伪造了离职的原因,并且试图以个人缴纳社保的做法骗取竞业限制补偿。
此外,虽然尚先生声称是为B公司的供应商做兼职业务员,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提供服务或帮助,也视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拿着A公司的补偿金,却去竞争对手B公司上班,事实真如此的话,确实过分啊!同感的请点下方大拇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