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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跳过开屏广告,是侵权!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11-21 20:45

正文



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绝不能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合法提供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妨碍和破坏。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彭玉龙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在打开APP时
“开屏广告”并不少见
这是APP运营方收益的
重要来源之一
那开发专门拦截、
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
是否违反法律?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某视频APP的运营者为A公司,依法享有对该APP的经营收益权。2021年6月底,B公司开发并上线了一款APP,用户在安装该APP并进行设置后,打开某视频APP时即可跳过开屏广告,直接浏览首页的视频。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B公司开发的APP下载量约5.8万。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干预了其合法的广告经营模式,限制用户观看开屏广告,导致广告收益的减少,反而B公司通过广告过滤服务提升了自身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B公司辩称,其开发的APP是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帮助用户点击某视频APP开屏广告中原本就有的“跳过”按钮,而非过滤了开屏广告,且其与A公司某视频APP并非同一行业的软件,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A公司为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平台,基于其积累的大量用户吸引客户发布广告并收取广告费,实现流量变现;B公司开发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过滤软件,与A公司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并非同一业务,但其经营的关键亦是通过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具有与A公司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有共同利益,具备竞争关系。

二是B公司行为是否对A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B公司采取技术手段,通过设置“跳过”作为关键词的形式,过滤了A公司的开屏广告,长此以往,将影响A公司开屏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其广告收益减少。B公司明知该APP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仍予以开发上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B公司实施了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涉案软件已下架,A公司认可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因A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以及A公司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院说法



目前,众多视频网站或APP采取的是“广告+免费视频”和“会员+无广告”的商业模式,片头广告的跳过以支付会员费为代价,而开屏广告则可以由用户自行选择点击“跳过”。本案中,B公司开发的手机APP妨碍了A公司开屏广告服务的正常运行,将影响A公司开屏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A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因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最终损害广大视频用户的权益。

法院提醒,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绝不能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合法提供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妨碍和破坏。


0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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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 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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