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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不公平#1350

水库论坛shuiku  · 公众号  · 房地产  · 2017-04-2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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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不公平#1350



  • 期权,也称之为“认购权”。

  • 指甲方有权以500元/吨的价格,向乙方购买100吨煤炭。

  • 如果煤炭价格上涨,甲方发大财。

  • 如果煤炭价格下跌,甲方可以“放弃”购买权。


期权,英文称之为Option。港澳地区也翻译为“窝轮”。

中国上交所在2005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也曾经发行过“期权”。

当时,作为股改附送的“期权”,以T+0的交易特征,风靡了无数人。


“期权”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它的“输赢”是 不对称 的。

理论上,如果“煤炭”的价格,象房价一样飙涨。则“期权”的赢利,是可以涨上天的。



具体的“窝轮”价值计算,十分复杂。有一个拿诺奖的Black-Scholes公式。

但总体而言,这是一门生意。

买方卖方,都是平等的。买卖窝轮,绝不存在什么暴利机会。


从香港市场经验看,窝轮是“散户---机构”博弈。

散户还有博彩暴富的心态,容易出高价。

从长远统计看,基本上是散户(认购证买方)输得多。


二)卖国条约


回到我们最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1)违约的话,甲方赔偿100元。乙方赔偿10000000元。

2)价格上涨的话,甲方享受全部利润。价格下跌的话,乙方承受全部亏损。

请问,以上合约是“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

答案是: 公平的!


  • 因为无论付款方式,赔偿金额,权力义务, 权力义务并不需要对等。

  • 一切都可以折算成价格。


你正常卖一套房子,譬如是100W元。但是你愿意承受杂七杂八各种“卖国条款”,你就可以卖105W元。


同样一班飞机,都是把旅客从北京搬运到上海。“运输服务”都是一样的,甚至连餐食都是一样的。

但是航空公司把座位等级分为了F,A,C,D,Y,S,B,H,K,L,M,N,Q ……

彼此之间的价格就是不一样。


为什么,因为“合同条款”不一样。

有些头等舱机票,是可以改签的,可以退票的。 而且退票不收任何手续费。这就是F舱。


而苦瘪的,连泪满面的,自掏腰包躺枪群众,最喜欢买R舱(3折)和O舱(25折)。这样的票子,航空公司往往会注明:“不接受改签和退票,只退燃油”。

为什么,为什么飞行距离都是一样的。

同样票价有399,499,699元的差异。

这里面就是“退改签”条款的不同。

当我们谈论房地产买卖合同时:


不讲价格的公平,就是耍流氓!


你可以拿出一份合同哭诉。哭诉说甲方乙方的“权力义务”如何地不对等。合同是非平衡合同。

你可以哭诉,乙方提出的条款,如何苛刻,如何暴利,偏袒一方。

这些都没有问题。


可是有一点你要承认, 没有这些条款,就不是这个价格!

你付了399的机票价格。可是你坚持要按照F舱的待遇。

随时随地可以免费退票,改签。

这种要求就是特权,就是无理,你就是流氓。

你丫才是人渣。


三)显失公平


法律界是计划经济的重灾区。

我们一定要提醒各位, 美国的堕落,是从法律界开始的。


因为美国国父很多都是律师。因此美国政坛,长期被法学院和检察院的学生霸踞。

这些人,不知民间疾苦。没有一丝一毫衣织耕作的经验。

但却是怀着“拯救世人”的伟大理想。文青白左得一塌糊涂。


“政治正确”就是USA法律界搞出来的事情。因为法律界想要世界充满爱,那帮棒子又不食草根烟火。


才会搞得白左圣母心泛滥。

“法律界”的义务是司法。

“立法”不归你管。这个世界应该怎么运转,从属于立法机构,由政治家管。

司法界的捞过界,才是美国衰弱的原因。


言归正传,中国的法律,“向强者学习”,有大量向美国学回来的经验。

同时,因为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在法律延续中,也不可避免掺杂了大量“计划经济”的基因。

法律界从来不是正义的。法官越是想维护正义,法官离正义越远。因为法官根本不懂什么才是正义。

  • 在天津滨海新区判例中,刚竖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

  • 天津法官,以“存在转卖条款”伤害卖方利益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 但其实“不转卖”的合同。他就 卖不到这个价格。

  • 天津法官以为他捍卫了“卖方”的利益。其实他正损伤了产权人的利益。

  • 同样道理,当“显失公平”含义无限扩大时。欧洲的政治正确,搞到“解雇”都变成了一个“非公平词意”。

  • 法国企业迫切需要的劳动力市场自由。在法国,解雇一个员工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在中国,演化为了《劳动合同法》。

  • 这一类法官捍卫正义的行为,最终伤害到了法国。窒息死了法国。


在中国的《合同法》中,有一个非常显要的bug,即“显失公平法案”。

什么叫显失公平。甲方赔偿乙方100元,乙方赔偿10000000元,这叫“显失公平”么。

呸,不是。

“甲方可违约600天,乙方仅可违约1天”,这叫显失公平么。

呸,不是。

“甲方逾期罚息0.00003%,乙方逾期罚息3000%”,这叫显失公平么。

呸,还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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