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很多人认为只有在本地招待客户以及公司聚餐、会议招待等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但其实这些都是错误的理解。
那么,在会计实务中,到底如何分辨业务招待费呢?业务招待费的账务处理和税前抵扣又该如何处理呢?
其实,员工出差的费用并不全部属于差旅费,例如业务人员的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是属于差旅费的,但即便是出差招待客户使用的餐费以及为客户购买礼物等费用的支出也属于业务招待费。
另外,平时公司聚餐、召开会议的支出也都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他们分别属于应付福利费用和会议费用!
总的来说,只有因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招待费用才属于业务招待费,比如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才可算作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1】
A企业本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当年的企业招待费为3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3 000×5‰=15(万元);
30×60%=18(万元);
18万元>15万元;
则只可在税前扣除15万元。
【案例2】
B企业本年的销售收入为4 000万元,当年的企业招待费为25万元,其中用于对合作单位的赞助5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温馨提示:
对合作单位的赞助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对合作单位的赞助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部分为:
25-5=20(万元),具体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如下:
4 000×5‰=20(万元);
20×60%=12(万元);
12万元<20万元;
则可在税前扣除12万元。
1.需要计提的会计分录编制如下(以下单位统一为“万元”):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