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藤”的亚裔歧视争议
11
月
17
日
,美国司法部向著名的哈佛大学发出两封信函,证实已开始着手调查哈佛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被控对亚裔实施歧视性区别对待政策的问题,并指责哈佛大学未能配合调查
信函之争
据报道,今年早些时候,美国联邦司法部民权司向哈佛大学发出公函,表示因
2014
年非政府组织
“公平招生”(
Fair Admissions
)提起诉讼,要求要求联邦法院阻止哈佛在未来本科招生中以种族为由筛选学生,指责哈佛违反《民权法》第六章规则,蓄意歧视亚裔美国考生,因此司法部民权司决定就此指控展开调查,要求哈佛大学提供一份“单一文件”,以澄清是否确实存在“根据报考者族裔背景筛选被录取者”的行为。
对此哈佛方面的反应显得信心十足:
10
月初,哈佛大学代表律师、华盛顿维尔默
.
海尔律师事务所(
Washingtonlaw firmWilmerHale
)合伙人维克斯曼(
Seth Waxman
)发电邮给是司法部民权司代理总检察长戈尔(
John M. Gore,
),称大学官员很清楚相关第六章义务,但“在这种情况下展开调查是非常规的,大学希望澄清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他还称第六章要求“及时调查”,但引发调查的诉讼是两年半之前的;
11
月
7
日
,他再次致电邮给戈尔,希望和司法部签署保密协议,且继续质疑所谓“不正常调查方式”。
让维克斯曼和哈佛方面始料不及的,是司法部民权司迅速而严厉的反应。
11
月
17
日
的两封司法部信函,一封发信人为戈尔,另一封则是由民权司的
唐纳利(
Matthew Donnelly
)发出。
戈尔的信函称,哈佛提供了一份过期两个月的文件,不符合《民权法》第六章义务;唐纳利的信函措辞更为严厉,指称维克斯曼错误地对司法部根据《民权法》第六章调查哈佛大学提出质疑,甚至“提出一个限制访问保密文件的反建议”(当指
11
月
7
日
电邮所提的“保密协议”)。
民权法与平权法案
哈佛之所以理直气壮,是因为他们自信有法可依——这个法就是
1965
年通过的《平权法案》(
Affirmative action
)。
这个法案的实质,就是以“平权”为依据,要求给予非洲裔、拉美裔、犹太裔等部分少数族裔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特殊的照顾。该法案通过的初衷,原本是希望弥补美国历史上歧视少数族裔的过错,给予后者更多补偿,但由于黑人、拉美裔相对不重视文化学习,而亚裔则是美国相对最重视文化学习的族裔,这种“平权”逐渐演变成对亚裔和其它一些族裔的“不平权”。
进入
20
世纪末,民主党人尝到非洲裔、拉美裔票仓的甜头,在推动“升级版”平权法案方面劲头十足。
2014
年,民主党人在加州提出《州教育平权法案》(
SCA5
),希望将“根据族裔分配学校入校名额”的“平权原则”扩展到公共教育领域,这项争议性极大的议案得到时任总统奥巴马(
Balack Obama
)和希拉里
.
克林顿(
HillaryClinton
)等人的积极支持,仅因民间反弹实在太大才被搁置。
2016
年美国总统大选,特朗普敏锐地抓住白人和亚裔对“教育平权矫枉过正”的反感,表示一旦当选会“认真检讨”这项政策,特朗普在主流传媒和观察家普遍不看好的背景下当选,“平权之争”也当记一功。此次哈佛事件,司法部有关部门态度严厉,而奥巴马时代司法部民权司教育机构主官巴尔加瓦(
Anurima Bhargava
)却在
21
日不顾瓜田李下(她在哈佛有奖学金项目),出面宣称行为“似乎不寻常,因为联邦教育部门
2015
年已考虑过
这一问题且决定不予追究”,这背后的奥妙一望可知。
特朗普的“撒手锏”则是前面反复提到的《民权法》第六章。
《民权法》第六章是
1964
年《民权法》的一部分,旨在防止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实施种族歧视。根据《民权法》第六章,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任何项目
都不能以种族、肤色、国籍等理由对部分申请者加以歧视,而哈佛大学自
1964
年以来就接受了联邦政府的资助。
很显然,《民权法》和《平权法案》在这里“打架”。美国是案例法国家,此次哈佛之争最终如何定案,将成为今后类似争议的裁决标尺,正因如此才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
司法部民权司称,“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得出哈佛不符合第六章义务的结论”,且很多消息都称,司法部将对奥巴马时代延续下来的“平权政策”加以重新考虑。
对于《平权法案》的不满由来已久,如曾有人举例指出,密歇根大学给普通考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