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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条路不是犯罪”

三联生活周刊  · 公众号  · 杂志  · 2017-03-28 18:00

正文

我们中国人重孝,这个源自孔孟之乡又关涉法理、伦理与情理的案件,遇见了自媒体时代,再适逢周末,便成为了近乎全民参与讨论的公共案件,连续数日在社交网络媒体上刷屏是自然的,合情合理。我看了不少相关文章和评论,来自各行各业的民众比较多的在呼吁法律要带有更多的温情,要尊重民众的情绪,要倾听和感受常人的酸甜苦辣。

人民日报评“辱母杀人案”

作为法律人,我乐意看到更多民众关注乃至参与案件的讨论。就这几日来的情形而论,我认为很多评论保持了科学的精神与平和的态度,其实哪怕这样的评论是比较朴素乃至轻率的发声,抑或略带情绪的宣泄也都无妨,民意,尽可以滔滔。有关方面也定位这是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会的“公开课”,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所期待的,如此表态堪称开明。曾有西谚,“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有说话的权利”,这是社会进步的积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保障。
 
任何人都有权利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阐述自己对某个案件的理解,而且在当下推进依法治国的复杂进程中,民意表达与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确有一定意义上的现实价值。这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几乎是隔日即作出公开书面情况通报,这份加了班的密集发声速度和此前对案件有明显反映的舆论关注,应该是有很大关系的。
 
作为执业律师,我对评论,尤其是对非自己经办的案件下结论的,保有永远的警惕。我深知研究涉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乃至“勇敢”独立调查取证的必要和意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言语虽然普通简单常见,真正落实到位却属不易。通过碎片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据此努力还原案件客观真相情况,由审判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生活常识对还原了的事实加以认知和判断,予以合理推理,形成结论,再以文字的方式行之成文后进行表达和公示,这是司法裁判过程的一个基本描述,这个过程本身充满了科学性和专业性。



就本案而言,媒体聚焦的部分细节在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中并没有被相应查明查实;而警察离开现场房间到发生刺伤的四分钟内,现场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该案一审判决书所载明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彼此之间存有差异和区别。而这些事实的进一步查明,我个人认为对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会有帮助。
 
此刻,既然被告人已经提起了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此案并且组成了由资深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且将依法定程序予以审理,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的法律监督,那么就遵循既定的司法程序,耐心安静等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所作出的审判结果。
 
当然,各方都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总体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向来较为严格,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往往从时间、缘由、主观、对象、限度等多个方面对防卫行为加以审查、评价和限定。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既有判决来看,
大多数都是在强奸、抢劫、杀人等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情形下,且前述诸多条件都满足的防卫行为才会得到认定。当然,对正当防卫的适用采取从严把握、慎之又慎的做法也不完全是中国司法的自我特色,大家更不应当因此苛责于中国司法实践。



客观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要普遍苛刻于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成文法典在上,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的裁判者对僵硬规则的修正力有限,比如刀对徒手,往往就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英美法系对于正当防卫的认知判断标准更侧重于从防卫行为实施人的角度出发,主观考虑更多,讲求合理的成色更加显著。也正是因为如此,有相似情节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内运行完差异化的裁判理念和逻辑推理之后,民众往往就会觉得美国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枪杀闯入者而无罪的判例更有温度与人情味。
 
个人觉得山东聊城这个案件,与之前引起类似全民大讨论的另外几个“枪下留人”、“杀人偿命”的案件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这个案子的指向目标相对简单,留待技术评价的空间更广泛,涉及利益牵扯的群体更加柔和,案件能被赋予的场外涵义更平淡,加之量刑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还有很大余地,所以二审结果也许是可以期待的,至少谨慎乐观。
 
我不希望的是这个案子的最终结论让更多的人对法治更加失去信心,
我不希望人们尤其是年轻人记住“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同态复仇,将是一个国家的灾难。相信昔日审理过举世瞩目大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捍卫司法的权威与尊严,法槌落处,有大智慧。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解读,其中一种声音认为处警民警的冷漠成了压垮于欢的最后一根稻草,而那个民警所代表的公安机关原本应该是人民群众在危难时最值得信任和依赖的救命稻草。板子是不是应该打在这位处警民警的屁股上呢?该,因为他确实没有做到他应该做的,他的判断和处置方法都没有显示出警察这个职业的从业者应该有的专业性。换一个民警是不是就不会这样了呢?恐怕还是一样。同一根稻草,抓在手里和压在身上怎么就有了生与死的区别?过度消耗警察的专业性至少应该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我国基层警力资源与实有人口的不匹配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发达国家的警察比例基本占人口的万分之三十左右,我国的香港更高,大概在万分之五十左右,而以我国东部沿海一个副省级城市中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区第一方阵的某区中心派出所为例,其民警与实有人口的配比也只有万分之两点三。人少是不是就可以不专业,当然不是,但这是导致警察偏离专业性的第一根稻草,也是专业性可能被消耗的最大前提。


基层公安机关和他的派出机构作为地方财政供养的执法力量,天然地被赋予了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这与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并不矛盾,并且越专业越能够提供更好的保障,理论上地方政府应该促进他们的专业性才对。然而实际情况是,基层警察常年需要承担大量的来自地方政府的非警务活动,以及因为各种法律、制度、规定无法实际操作带来的额外工作。



例如,黑诊所应该由卫生监督部门查处,调查取证后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然而实际情况是卫生监督部门一上门,第二天黑诊所就人去楼空,调查取证难以进行。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警察提前介入。又比如城管的职能实现往往伴随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执法过程中常常与群众眼中的弱势群体发生冲突,出现群众被踩头,城管被捅死的情况。一些城市创造性地将警察与城管捆绑工作,城管工作时有警察在身边,看上去就安全多了,但是应该从事本职的警察就少了。沿着这个思路医院因为有医患纠纷的存在,就有了设立警务室和派驻民警的需要。


再比如噪音的问题,在没有环保部门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警察很难对噪音警情进行有效地处理,然而噪音会引起群众反感然后报警通常都在夜间,环保部门无法像警察一样随叫随到,面对警情警察还是得去处理根本没有能力处理的事情。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保护环境不被污染,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确保快递邮寄的物品是安全合法,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解决医患纠纷,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确保我们身边没有黑诊所、黑网吧的存在,警察是不是责任主体?如果警察作为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兜底者,大量的警察在做着不属于他们专业的事情,那么警察的专业性靠什么强化和延续?


另一种消耗来自不切实际的宣传与承诺,这些神话警察能力的宣传与承诺,不断地推高群众对警察能力的预期,成为又一根压倒警察专业性的稻草。还是以前文所说的那个城区中心派出所为例,一位民警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警情,清晨五点左右,有人拨打110说公厕太脏要求民警出警处理,到现场后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报警人竟然是打扫厕所的阿姨,她表示有些人把大小便拉在了便池边上给她的工作带来了不便,要求民警帮忙处理。



类似的奇葩警情媒体上也并不少见,其根源在于“有警必出”的承诺在群众的理解中出现的偏差,好在公安机关已经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了。我女朋友离我而去,你们警察帮我给她手机定个位吧;我家的小狗追一条母狗跑丢了,你们警察帮我查查监控找找吧;我的手机落在公园的草地上被人捡走了,你们警察帮我找回来吧。


如果我们的警察需要为了人类、动物寻找爱情的行为而负责时,你还能指望他们去干什么呢?我们的诉求又需要多少警察才能够满足呢?那位被要求处理公厕太脏的民警无奈地跟清洁阿姨说:“此时此刻也许有一个小偷正在准备对沿街的店面下手,我也许本可以在巡逻中发现他,然而我现在却要面对一堆屎。”


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和非能力所及的群众诉求,让基层民警渐渐地分不清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他们的思维判断和行为习惯都变得不再专业,能力与普通百姓无异。同时,不切实际的宣传和承诺又不断助推着群众的心理预期,当老百姓需要他们拿出专业能力解决问题时往往又因为与预期相差过大而愤怒和失望。疲于奔命还不被理解带来的压力让基层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进一步降低,在模糊的警务工作中迷失了自己的专业性。


所有的部门都各司其职,不再无谓地消耗原本就紧张的警力资源,所有的宣传与承诺都还原一个真实的警察形象,不再误导群众以为个案具有普遍性,所有人都能慎用公共资源,明白被无谓占用的可能正是他人需要的这个道理,警察专业性的回归将惠及所有人。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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