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18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公路用地(金山亭林镇亭耀路以东、南枫公路以南部分剩余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亭林镇,东至亭虹路,南至27-01地块,西至亭耀路,北至26-02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470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08.40平方米、建设用地0.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红阳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603.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03.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三)红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2845.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45.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9158.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57.30平方米、建设用地0.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
本公告公布后,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金山区亭林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