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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替人作弊考车牌,栽了!

西子湖畔  · 公众号  · 广东  · 2017-07-05 20:03

正文


近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情回放


从2016年11月份开始,李某在惠州市车管所门口,借助电子设备帮助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网络配图


2017年2月17日,李某先后向陈某平、朱某丰、朱某良以及覃某建提供作弊设备供四人在参加“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同日,公安人员在现场将李某抓获,并缴获耳机、对讲机、摄像头等作弊设备若干。


法院判决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网络配图


法官说法

随着考试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考试越来越公平,但很多考生心怀侥幸心理,考试作弊活动越来越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在考试中使用科技手段作弊,难以防范。

对于考试作弊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考试作弊案,准确适用了《刑九》的相关条文,打击了“替考”等相关违法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市首起“替考”案的审结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通讯员 卢思莹 吴珠乔 周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