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2号发生在上海浦东机场的爆炸案,造成三名旅客受伤,多个航班被取消或延误。
今天,此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爆炸罪追究被告人周兴柏刑事责任,并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7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当庭表示全部认罪并悔过,表示自己并非想报复社会,而只是想引发关注。
晨报记者|李东华 实习生|于丽丽
点燃3件自制爆炸物自杀未遂 被控爆炸罪
法庭上,30岁的周兴柏身着浅色棉睡衣,由于案发时他割破喉咙,企图自杀,法庭上的他显得有些虚弱且声音极其细小。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兴柏为报复社会,制作爆炸物并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5月,被告人周兴柏因生活琐事产生报复社会并自杀的念头。同年6月9日至11日,周兴柏在其租赁的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的房屋内,将事先购买的烟花爆竹拆开,将拆下的火药、泥土等灌入啤酒瓶,制成爆炸物3件,欲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实施爆炸。
12日上午,周兴柏携带上述爆炸物从江苏省昆山市乘坐公共汽车至上海虹桥机场,随后换乘机场快线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伺机作案。14时30分许,周兴柏辗转至浦东国际机场2号候机楼出发层C岛附近,先后点燃3件自制爆炸物丢向现场人群,其中2件发生爆炸。
作案后,周兴柏在案发现场持刀割颈自杀未遂,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查,共有三名旅客在爆炸中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医院治疗,另有一个国际航班被取消、二个国际航班被延误,爆炸引发现场旅客恐慌。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兴柏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周兴柏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爆炸地点为上海浦东机场2号候机楼,国内外旅客人流密集,在此实施爆炸,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造成了恶劣影响。
作案前写下:“与其行尸走肉的活着,不如疯狂到极致的死”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周兴柏回忆,2016年5月份姐姐打电话告知,父亲病重,还批评他不关心父母、指责他不孝,就起了自杀的念头,并且想要在自杀前搞一下爆炸,以此引起社会关注。
为制作“炸药”,2016年6月9日至11日,周兴柏特地在昆山市友谊路租了一个房间,制作了3个简易爆燃瓶。
检方:为何选择浦东机场?
周:在浦东机场犯案影响力大,能引起关注。希望能关注到我们这一类人。
公诉人:你有没有受到恐怖势力等影响?你是不是受到其他人指使实施犯罪?
周:没有。在外打工收入低,女孩子看不上我,想改变现状,想自己死了算了。
公诉人:我们在你的房间发现你写过“与其行尸走肉的活着,不如疯狂到极致的死!”
周:是我写的,我不想活了,要干一件疯狂的事。
辩护人:2016年5月,姐姐告诉你爸爸病重,你也不寄钱回家也不结婚,你很不孝,对吗?
周:对。
辩护人:你考虑过公共场所用这种方式是否不妥?
周:我希望能关注我这一类人。
辩护人:为什么没有在T1航站楼实施爆炸,而去了T2?
周:T1人多,怕造成很多人受伤,怕发生踩踏。
辩护人:你为什么采用滚动瓶子的动作?
周:这样可以让人们避开,有时间反应过来跑开。
法官:你到浦东国际机场前是否去踩过点?
周:没有。
法官:你抛出的爆炸物距离你多远?
周:五六米吧。
周兴柏所制造的爆炸物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是否有所不同?
公诉人:爆炸物中既有炸药又加了玻璃渣,有明显的杀伤力。
辩护人:爆炸物只是改造后的烟火,爆炸力稍弱。
被告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公诉人:周兴柏所写“与其行尸走肉的活着,不如疯狂到极致的死”,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辩护人:被告人是受到生活所迫而产生轻生的念头。
法医鉴定中被告人有轻微焦虑症,对本案量刑是否有法律依据?
公诉人:根据鉴定结果,周兴柏生活中性格内向且忧郁,但还不足以达到法律上规定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辩护人:周兴柏小时候头部受过重创,言行均比同龄人延缓。量刑中可以考虑被告人精神上的实际状态。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周兴柏垂下了头,轻声地说:“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对不起受伤的人们,表示深深的歉意。我愿意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新闻晨报(shxwcb)、话匣子(news_box)
编辑|顾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