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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备案章程与股东会通过的章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很重要的问题……)|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0 18: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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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作出不同规定,以哪份为准?

律师在公司章程备案中遇到的那些囧事



编者按:我们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我们将陆续推出的 100篇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延伸

👉 实务: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2016)|法客帝国

👉 最高院判例明确:工商登记并非公司章程的生效要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进行认定)|法客帝国

👉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017典型判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完整全文,为什么还不公布?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阅读提示

不知道你有没有这种经历:辛辛苦苦拟定公司章程,结果工商局审核后认为“不合格”、“与公司章程范本不符”为由不予备案?


本书作者曾经在东 北某省会城市与工商局“切磋武艺”失败:我们团队为当地公司起草的《章程》有大约200条,被工商局拒绝备案。当时在工商登记窗口据理力争、坚决要求指出公司章程哪个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备案?为什么必须和你们的章程范本一致才可以备案,公开的资料显示很多上市公司章程就彼此不一样。 可惜他们不接招,只是说“你们递交的公司章程和我们规定的公司章程范本不符,所以不予备案”。后来通过渠道找到工商局长、主管副局长,最后走“绿色通道”才完成了公司章程的备案。后来才知道: 他们工商登记处平时工作中确实只承认包含56个条款的“公司章程范本”,遇到凡是和“范本”不一致的公司章程一律不予备案。 真想建议“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公司法……


根据我们的经历揣摩,估计本案发生的故事背景有点类似:股东之间6月5日签署了一份《公司章程》(6.5章程),约定“东宇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605.7万,只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放弃表决权。该章程另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如果根据该章程规定,东宇公司不享有表决权。估计股东们拿着《公司章程》(6.5章程)到工商局备案时,工商局看《公司章程》(6.5章程)怎么竟然规定股东还能放弃投票权呢?于是拒绝备案。于是各股东无奈只好又签署一份《公司章程》(6.8章程)。该章程规定的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与6.5章程相同,但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公司章程获得工商备案。


此时,如果股东之间还希望对内继续按照6.5章程执行,股东应该怎么做?应该在《公司章程》(6.8章程)签署的同时或之后,另行签署书面文件约定:工商备案章程只作为备案之用,股东内部的权利义务以真实的《公司章程》(6.5章程)为准。


两份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作出不同规定,且工商备案章程签订时间在后,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表决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意思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


案情简介

一、2004年6月5日,东宇公司与朱树美、刘傲雪等10名自然人召开红木棉公司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 6.5章程 )。该章程规定,10名自然人股东总共出资394.3万,股东享有所有权、分配权和表决权;东宇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605.7万,只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放弃表决权。该章程另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二、2004年6月8日, 红木棉公司 全体股东又签署一份公司章程( 6.8章程 )。该章程规定的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与6.5章程相同,但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红木棉公司进行工商备案的章程为6.8章程。

三、2012年8月,红木棉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朱燕林董事职务,并增补莫业华为董事。东宇公司与刘德金、许梅芳投赞成票,分别占股60.57% 、 3%、 1%;李燕鸿、刘志德投弃权票,共占股5.43%,其他股东投反对票。红木棉公司以赞成票超过50%占多数通过决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四、投反对票的朱树美等六股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南宁市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东宇公司 对所持红木棉公司60.57%的股份是否具有表决权。如依6.5章程 东宇公司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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