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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纺3: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18证券简称:新纺3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书院路15号。
经查明,新野纺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新野纺织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0,769,367.22元,虚增营业成本230,769,367.22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76,808,093.62元,虚增营业成本376,808,093.6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6,413.521.45元,虚增营业成本594,586,571.57元,虚增利润总额81,826,949.88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248,292,575.59元,虚增营业成本1,162,222,148.81元,虚增利润总额86,070,426.78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763,278,484.94元,虚增营业成本868,613,960.73元,虚减利润总额105,335,475.7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816,543,078.67元,虚增营业成本808,076,293.09元,虚增利润总额8,466,785.58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308,659,414.88元,虚增
营业成本1,329,380,874.55元,虚减利润总额20,721,459.67元。
(二)新野纺织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4,754,652.92元,虚增营业成本151,031,328.16元,虚增利润总额63,723,324.76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2,274,596.90元,虚增营业成本33,082.770.05元,虚增利润总额9,191,826.85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578,346.46元,虚增营业成本4,718,206.06元,虚减利润总额1,139,859.60元。
(三)新野纺织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
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804,453.34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8,378,779.79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14,847,273.19元,2019年虚减营业收入33,463,735.89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5,846,361.10元,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92,180,639.87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54,004,603.39元。
二、新野纺织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减营业成本407,336,236.27元,2017年虚减营业成本490,396,266.71元,2018年虚减营业成本270,382,948.85元,2019年虚减营业成本715,047,697.44元,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533,420,583.38元,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48,794,987.89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585,196,740.52元。
三、新野纺织虚增存货,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其中,2016年虚增存货396,692,050.48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00%;2017年虚增存货916,140,513.06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0.05%;2018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年虚增存货
1,836,650,855.70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9.22%;2020年虚增存货1,903,560,824.92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8.69%;2021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23.71%;2022年虚增存货220,135,774.33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其中,2016年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2017年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2018年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2019年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
综上,2016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327,573,820.56元,虚减营业成本176,566,869.05元,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虚增利润总额358,451,412.7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1%;2017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415,186,873.41元,虚减营业成本113,588,173.09元,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虚增利润总额367,344,52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15.62%;2018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791,260,794.64元,虚增营业成本324,203,622.72元,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84,345,840.2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5.78%;2019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虚增利润总额582,736,252.0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80.47%;2020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033,879,498.96元,虚增营业成本486,224,705.51元,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元,虚增利润总额390,939,45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99.63%;2021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666,637,035.70元,虚增营业成本92,364,075.25元,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元,虚增利润总额411,247,860.67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30%;2022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58,233,157.95元,虚增营业成本1,919,295,821.13元,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元,虚减利润总额762,249,398.18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53.4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流水、会议决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野纺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万华楠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肖新宅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许勤芝、陶国定、王峰、韩振平、赵娜、肖新宅、郑军辉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郑军辉及相关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提出相关意见。我局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参与情况、知悉程度、任职时长、作用大小、配合调查等相关事实和情节,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白普、郑军辉的量罚适当,并无不妥,对其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宋锐、韩振平、赵娜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锐、白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韩振平、赵娜、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勤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魏学柱、许勤芝二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