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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入选法院案例 |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12-06 17:00

正文

入库编号: 2023-09-2-158-055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听声识剧”模式下
使用他人影视剧片段行为的侵权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理使用

听声识剧

作品的完整度

基本案情

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 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师费7000元,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

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 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

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

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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