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park: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圈子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佛山某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其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18481.5元,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481.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市监广办罚﹝2024﹞011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2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481.5元 2.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848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84815
违法行为类型: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1.当事人持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的合伙人与周某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协议》,授权合作方周某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业务,并提供当事人的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密码给周某使用。周某是佛山市某某公司的股东。佛山市某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合作方周某把当事人的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密码提供给无专利代理资质的佛山市某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业务;佛山市某某公司借用当事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了抬头为“佛山市某某公司、当事人(当事人公司全称)”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9份(合同同时盖有当事人与佛山市某某公司的公章),并通过当事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办理了专利申请35件,佛山市某某公司收取了客户专利代理费用并开具了发票;当事人收取佛山市某某公司合作费18481.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认定违法所得18481.5元。当事人提供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给无专利代理资质的佛山市某某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事务,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23437
数据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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