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担保。如不按要求提供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
(三)如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②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③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④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四)申请人需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相应的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如申请人不按要求预交申请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将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