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所秉持的强烈的群体取向被绝大多数的(如果不是所有的话)社会科学家,特别是社会学家视为一个不容怀疑的事实。按照涂尔干派的社会学家的看法,群体具有外在于个体的自主生命。作为一种主导性的社会单位;中国的家庭确拥有一种将个体置于依附地位的结构力量,这一社会学事实不容否认。但是,另一方面,亦必须指出,社会结构在塑造个体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从结构的观点出发去看待人类之社会行为虽然并无不当,但却并不充分。布鲁默(H.Blumer)从符号互动的立场出发认为: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框架,各个行动单位均可在其间发展其行动。诸如“文化”、“社会系统”、“社会分层”或“社会角色”之类的结构特征为他们的行动设置了条件,但却并不决定他们的行动。
如果仅仅对中国人的行为(尤其是中国人的家庭行为)进行结构分析,那就容易使人对中国社会得出一种“过份儒学化”观点(over-Confucianized view)。 “过份儒学化”观点是说,个体的行为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解释成了儒家规范和价值之彻底内化的结果。有关中国社会之结构观念的根本弱点即在于,它没有认识到组成社会的个体都拥有其“自我” ,而如前所述,儒家伦理所特别强调的正是此种自我。
儒家“正名”的概念要求名实相符,旨在通过建立一个明确的角色系统实现社会的和谐。在儒家“礼”的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被指派了一个适当的位置,因此,大量的行为均可按照角色予以解释。但是,正如朗格(Dennis Wrong)正确地指出的,一个人并不只是一个角色扮演者,如果仅仅对儒家的价值规范进行结构分析,那就无法充分地理解中国人的行为。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彻底的儒学化乃是不可能的,且也因为在儒家伦理的内部有着一些前后矛盾的价值和规范。的确,在儒家的文化取向与结构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少紧张和冲突,所谓忠孝不能两全,公私不能兼顾,以及仁礼之间的基本冲突都说明了这一点,其中尤以个体自主的价值与家庭主义之服从的规范两者之间的冲突最为突出。“有许多人由于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因而就没有机会按照他们一直被教导要加以崇奉的价值去行事。当文化价值被这样一些人所内化时”,便会出现上述的紧张和冲突。这些现象,用默顿(Merton)和巴伯(Barber)的话来说,都是“社会的两向性”(sociological ambivalence)的典型实例。 “社会学的两向性”这一概念对于理解社会角色结构的动态性质有着极大的帮助,它使我们更易理解那些行为是不能简单地归于固定的儒家角色和规范的。特纳(Ralph Turner)提出的“角色抉择”(role-making)的概念也为静态的、决定论色彩过于浓重的角色概念提供了一个矫治之方。他认为角色关系“充分互动的”,而不仅仅是规范的或文化的决定论的延伸;实际的角色关系或多或少产生于理想的规范与灵活的角色抉择过程——他人对他的结构性要求与自身的目标和情感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稳定的动态调和。特纳在角色问题上所持的动态观点对于分析儒家的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启发生,其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儒学赋予个体自我以大量的自性。儒家的“己”作为一个动态实体,能够改变和创造同他人的角色关系。当我们开始考察中国人的群己关系时,承认自我的自发性格的本质以及角色结构的动态性格是极为重要的。
儒家把人类共同体分成三个范畴:己、家和群。对于儒家来说,重点主要落在家上,由于这个缘故,儒家伦理在家庭的层次上发展了一个精细的角色系统。相对地说,儒家于群的概念表述得最不清楚。应当指出,从概念上说,家也是一个群体,为了在分析的层次上对两者作出区分,“家”可以称为“家庭群体” ,而“群”则指“家庭以外的群体” ,或简称“群体”。儒家理论从未正式讨论过“群”的概念,“群”始终都是一个游移不定的概念。费孝通正确也指出,群己界线是相对而含糊的,在中国传统中从不存在群己界线这回事,“群”的外部界线即是“天下”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英国人类学者华德(Barbara Ward)也指出,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特征就是相对地缺乏一条明确的界线来规定“内群体”。就连“家”这一表征基本的社会单位的辞语在概念上也是极不清楚的,有时它仅仅包含核心家庭的成员,但有时它又包含同一世系或氏族的全体成员。不仅如此,“自家人”这一习用语可指一个人所欲包含的任何人,“自家人”这一概念可依具体情况缩小或扩大,理论上,它可以延伸到一切人,乃至变成所谓的“天下一家”。群体没有明确的边界,在我看来,这一事实对于研究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家庭群体的模糊性或灵活性给予个体以广阔的空间去建构其自身的家族关系网络,因此,家庭和其他群体的边界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己”的决定。
据史华慈(Benjamin I. Schwartz)的意见,在儒家的社会伦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对偶现象(polarities),其中之一就是修身(修己)与治国平天下之间的对偶。史华慈对儒学的问题处境(problematic)的思考为儒家社会思想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这方面的问题还得进一步探讨。在我看来,儒家的社会伦理能在个体与群体(家庭以外的群体)之间建立起一个“可行的联系”(viable linkage)。儒家社会理论的问题的根源即在于,群己界线未能在概念的层次上明确地表述出来。
如前所述,儒家十分重视经过调节而达成的均衡与社会和谐。但是,如果我们更加细致地考虑此一问题,就会清楚地看到,儒家的社会秩序乃是建基于“伦”的概念之上的。“伦”可以解释为一组制约着社会关系的规则,它主要关注的是“别”——亦即角色关系的等差——的问题。费孝通把“伦”视为“差序”,认为它指示着一个分有等差的身份秩序。“不失其伦”的意思是说,每一角色关系在秩序中均有适当的位置,所有的角色关系都按照有关个体同“己”的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而有等差。“伦”囊括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其中“己”占据着中心的位置。换言之,人伦是一个人角色关系网的总和,而五伦则构成一个人的主要角色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此必须强调,尽管儒家的社会理论告诉我们个体应如何通过适当的“伦”而同其他的特定角色发生关系,但是个体同群体应有怎样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却未得到细致的考察。换句话说,个体的行为被认为是以“伦”为取向的。以“伦”为取向的角色关系在本质上则是个人的、具体的的和特殊取向。在此,要对个体舆群体关系的性质进行简单的概括是十分困难的。如前所述,由于群体的界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体决定的,个体乃是角色关系网的建构者,因此所有的群体价值和利益也就都无不以“己”为轴心。费孝通把这现象称为“自我主义”。在他看来,自我主义并非“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杨朱学派的独专之物,事实上儒家也赞同此一概念。费孝通充分地认识到杨朱学派与儒学的区别所在,按照他的看法,前者完全忽略了自我主义相对性和灵活性,因而就仅仅专注于自我,而后者则充分认识到自我主义的相对性,并能按情况的需要由自我推及家庭和国家。从而,虽然儒学流派杂多,但无不强调“克己”的概念,这是绝非偶然的。“克已复礼”被认为是达到仁的。这一伦理原则显然是要让个体对自己与他人的道德相关性给予特别的关注。重要的是,尽管儒学承认群体的概念,但是个体往往只能确认他同群体中的某些特殊个体而不同群体本身的道德关系。“伦”只是在同个体而不是同群相关联时才存在。当认识到这一特殊的事实后,我们就不简单地把西方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概念机械用于分析中国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