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由导演陈可辛与演员章子怡等人合作的电影《酱园弄》获得国家电影局立项通过,使“酱园弄杀夫案”这一陈年旧案重回大众视野。保马今日推送祝淳翔老师的《酱园弄杀夫案始末》一文,从文献考掘的角度探寻了当年酱园弄杀夫案的始末原由。1945年,身高不足一米六,体重不到四十公斤的,出身贫贱的,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忍受丈夫九年辱骂殴打性虐的封建社会牺牲品詹周氏将身高一米八五,体重一百公斤,外号大块头的丈夫詹云影砍杀,并分尸十六块。其惨烈惊悚在当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大报刊争相报道,舆论逐渐分为两派,苏青一派对其抱以深切同情,认为詹周氏之过在于封建社会的毒害,呼吁当局刀下留人,法外开恩;而另一派则认为詹周氏罪大恶极,死不足惜。最终在赦免减刑令下,詹周氏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苏北大丰农场度过余生。近八十年过去,詹周氏的一生将要被搬上大荧幕,我们重新凝视酱园弄杀夫案始末,女性的处境到底改变了多少?
本文原载《上海老年报》2024年3月2日,感谢祝淳翔老师对保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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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国家电影局发布最新的全国电影剧本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由导演陈可辛与演员章子怡等人合作的电影《酱园弄》获得通过。剧本梗概为:“波云诡谲的年代,一桩离奇的案件,一石激起千层浪,究竟真相如何,众说纷纭。当案件原委如片片拼图般被逐步还原,人们才意识到,原来真相已经并不是那么重要。”不妨从文献角度探寻一下酱园弄杀夫案的始末缘由。
1945年3月20日凌晨6点多钟,本市新昌路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外号大块头的租客詹云影被其妻詹周氏用切菜刀砍杀,并遭分尸后装入空皮箱中,企图移尸灭迹,因血迹滴到楼下,为居住亭子间的二房东王燮阳夫妇发现,随即报警缉拿。
案发地点为432弄85号后楼,该弄内原有著名特色老店张振新酱园,故俗称酱园弄。死者詹云影,31岁,安徽人,自幼来沪为新闸路鸿昌当铺做学徒,为人干练精明,脱离鸿昌后,曾在新闸路斯文里口与友人集资合伙办斯文旧货商店,詹任经理,收买旧木器旧衣服等,旧货业从业者大都认识他,称他“小詹”。被害前夜,詹与朋友在远东饭店叉麻将,翌晨三时返家,倒头便睡,不料在熟睡中被詹周氏杀害。
詹周氏,29岁,原姓杜,江苏丹阳人。自幼父母双亡,8岁时被亲戚送到山海关路、大通路口的顾天盛花号,收为养女,实际类似使唤丫头。17岁时由周姓养父母作主与詹云影订婚,21岁正式出嫁时,曾在新闸路、乌镇路口某菜馆办过酒席。结婚是那年12月的事,到了次年2月就发生事端,原来詹与当铺里一个叫兰喜的丫头有私情,兰喜怀孕了,只得领到家里来。那时詹云影已改做旧货生意,便由詹周氏收留。小孩出生后,詹却不想要,本打算弄死,为詹周氏阻止,设法将兰喜另嫁,将小孩送与邻居。事后,詹周氏一度想去香烟厂做女工,来分担家庭开支,贴补家用,但詹云影不为所动,不但竭力阻挠,还诬陷她想同人家轧姘头。而詹做旧货生意发了点小财后,却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詹既不赚钱拿回家,又不许她外出打工,弄得家里吃尽当光,两只衣箱空了,便到处向人借钱,曾向二房东借过不少,甚至连外面的大饼摊,也都欠了吃账。
1945年5月3日,本案首次庭审于浙江北路(近七浦路)地方法院,詹周氏身穿灰色线呢的单旗袍上庭。庭上问,两人为何不要好?答曰:“他嫌我是低三下四人。”问对于丈夫的恶行有无劝说?答:“每次劝他,他非但不听,而且说钱是自己赚的,任何人没有资格干涉他。”问为何不离婚?答詹“说可以等待我先去轧姘头,这样可以使他省去一笔赡养费”。又问刀哪里来的,是否买来预备杀人?供称:因想摆一个排骨年糕摊,这把刀买来(案发一周前买的)便是想斩排骨的,事前决没有想到会用这刀来斩死丈夫。以前这刀亦曾用过一次,用来斩过一条咸萝卜。问杀夫后打算怎样,不知这是犯罪么?她的供述令人毛骨悚然:“那时我完全失去知觉,神经早已受到极度的错乱,我只知道像有一个恶神在我的背后,喊着杀呀!杀呀的声音,以后好像叫我将尸斩成十六段,藏进箱笼,连我的指头当时不慎亦被自己斩去,亦无知觉,我哪里再会想到将来……”
证人王燮阳随后到庭,51岁,宁波人。他是个半瞎子(俗称独眼龙),光头,问及案发那天的情形,他说:半夜里(实则6点多)“听到有人喊救命”,初以为起火,叫学徒起来查看,说火表关着,没事。于是问什么人喊救命,“她(指詹周氏)回答我,说是男人说梦话,我也信以为真。到了天亮(8点多),我女儿要早到学校去考试,我就起身,开后门,正想洗脸,突然看到楼梯边一堆水,老婆对我说是一堆血,我不相信,用纸去揩来一摸,果然是血。于是我便去敲詹周氏的房门,隔了五六分钟,她始开门,我看到她两手全是血,便问她大块头呢?起初她不肯说,后来迫不得已,说是杀死了”。
两个月后的5月21日,詹周氏杀夫案初审的判决书刊在《东方日报》。庭审结论:“詹周氏杀人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菜刀一把没收。”理由是:“房帏喋血,情无可原,而分尸成块,残忍尤烈,应予论处死刑。”菜刀则属于凶器,理应没收。
案件宣判后,女作家苏青在1945年6月10日出版的《杂志》第15卷第3期发表《为杀夫者辩》一文,从詹周氏的幼年环境、嫁后环境等等出发,首次呼吁刀下留人。她写道:“假如她有援助的人,有些反抗能力,她可以诉请离婚;假如她不死心塌地守着詹云影.尽可以另外活动,也许可以找个更好的丈夫;然而她是旧脑筋的女人,平日看绍兴戏《杀子报》之类惯了,她只有两条路可走,不是自杀便是杀人!”
6月28日,《东方日报》刊出姚明点律师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消息,上诉书洋洋千余字,其中指出,“前年十月间,吞服来沙而毒水(来沙而,今译来苏尔,即煤酚皂溶液)自尽,以了余生,经邻发觉,送往同仁医院灌救,住院十日,方得脱险”,与苏青的判断相合。结论是“由不可抑止而崩溃而疯狂,遂致酿成此不幸之杀人案件”。
然而当时颇有社会影响力的作家秋翁(平襟亚)、老凤(朱凤蔚)均不以为然,分别在《海报》《大上海报》发文驳斥,态度坚决。一称“杀人者不死,社会的大幸”,这句话可入《拍案惊奇》小说中;一则骂代詹周氏辩护的苏青是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7月的《杂志》辟出“杀夫案笔谈”专辑,四位作者赵田孙、庆子、关露和沙莉,两男两女,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此案论短说长。女诗人关露的文章《詹周氏和潘金莲》篇幅最巨,力图为她开脱:“人到不得已时,只好不择手段”,“希望更高的执法官吏能够在杀人者的身世和人情上多多加以探讨,对于一个不得已而杀人的人能够罪轻一等”。庆子说:“詹周氏可怜,要使大家觉得她可怜;詹周氏需要同情,要使大家能给予同情,使过去毒辣的印象,渐渐淡下去,这才生还有望。”沙莉更将此案推到社会层面:“未尝不可说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换言之,这一对夫妇乃是现实生活下的牺牲者”。
7月31日,地检署本拟开合议庭审结,因其中尚有调查的必要,故为慎重起见,开调查庭先行调查。詹周氏穿一身灰色的360号囚服,头上扎着两根蓝绒线,面色虽较前瘦削,可是精神倒仍蛮好。(《箱尸案主角上诉再审,詹周氏要求活命》,《光化日报》1945年8月1日)实际上,当时“二战”已近尾声,汪伪政权摇摇欲坠,自身难保。
很快地,1945年8月16日,汪政权倒台。随着复员接收工作开始,司法当局明令宣布,所有以前伪法院所判决的案件,完全无效,应由各级法院,重行审理。至此,詹周氏的上诉程序,即告搁置。
1946年8月6日,是复员后的国民政府高等法院的第一次审讯,因案情尚须调查,故谕令改期再讯。9月16日下午,在高院二庭再审,詹周氏穿226号蓝布囚衣,一头齐耳短发,面色忧郁。这次的律师竟声称:“詹周氏之夫詹云影生前不仅开设向导社,且与伪方人员联络,故詹周氏如系一地下工作人员,杀死其夫非但无罪或许还有功云云。”引得哄堂大笑。十分钟后合议庭宣判:“詹周氏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凶器刀一柄,没收。”但她不服,仍要上诉。(《东南日报》1946.9.17)等9月30日《大众夜报》刊出高院判决书原文,其中竟称“被告性情淫荡,行为恶劣,与贺贤惠、何宝玉通奸”,“其杀夫原因,谓非由于恋奸情热,谁其信之?”诚然詹周氏与住在前楼贺贤惠曾有肉体关系,但与本案无关,小宁波何宝玉是詹云影的损友,更是一度被攀扯进本案的,实属无妄之灾。孰知一年之后,案件的基本事实竟又颠倒过来,简直令人大跌眼镜。
9月19日,平襟亚在《沪报》发声,撰《詹周氏的死活问题》,认为她尚有一线生机:“只要她能够偷得国共间谈判的一个‘拖’字诀,善于运用,向高院上诉,倘能拖延到半年或三月,便得免她一死。”因为两个月后将召开国民大会,大赦令也在讨论中了。事态的发展果然不出所料,10月15日的《新闻报》报道,詹周氏“谋杀亲夫之詹周氏,前经高等法院判决死刑后,据詹周氏之辩护律师陈震昨向记者表示,詹自接得二审原判后,表示不服,决定于本周末向首都最高法院要求更审”。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以制宪为中心议题的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经蒋介石亲自审定的《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宪法》如期公布,为庆祝实施宪政,国民政府同时颁布了《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除战争罪、汉奸罪、贪污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及贩毒罪之外,在1946年12月31日前,其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死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者,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1月5日的《文汇报》随即刊出跟踪报道,题为《大赦令与十大案件》,记者走访某检察官,就本市十大案件加以讨论,其中第5件:“詹周氏杀夫案中之詹周氏,虽处死刑,但并非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故可减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