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接下来,我和大家探讨对这个条款的理解。
本条规制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关系是处于正常、分居或离婚阶段。只要法律上未解除夫妻关系,任何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给予第三者,均构成违背公序良俗。
本条仅适用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不包括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由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应当推定实施处分行为的一方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方若提出异议,需负举证责任。
本条针对婚外赠与合同(不伦赠与)而创设。所谓赠与包括:普通赠与、附条件或附义务赠与等,学理上承认目的性赠与、家庭法上的特殊赠与等也应被纳入本条适用范围。赠与的关键要素是“无偿给予”。本条的一大亮点是将“明显不合理低价”纳入其中。
虽然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但本条仅解决悖俗型婚外赠与效力问题。此外,从同类事物同等对待的原理出发,还有其他若干相似情形,也应适用或参照适用本条,比如放弃债权、免除债务等诸多无偿给予财产利益情形。
婚外赠与的根本问题在于其维系婚外亲密关系的目的,这显然违反夫妻互忠义务与社会主流伦理,赠与目的违法悖俗,因此无效。
婚外赠与无效的真正原因是“为维系婚外亲密关系的赠与目的违法悖俗”,不应将一切形式上的婚外赠与都认定为无效。比较法上,如法国、德国也有趋同的理解。比如,在处理为终止婚外关系而进行的赠与或遗赠情况时,其目的并非维系婚外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认定其效力。
本条列举为不完全列举,所列举的重婚、同居情形并未穷尽所有情形,对于其他婚外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同样适用本条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