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徐州地税局在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税收辅导中,发现股东在分配红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缴纳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及时锁定线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取证,追根溯源,层层推进,通过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和调查取证等,最终查清案情,否定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缴潘某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
2016年3月10日,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来到徐州地税局,咨询拟向港籍投资人分配红利时对外支付开具证明及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李某称,2015年公司未分配利润3172.65万元,目前有分配意向,拟分配3000万元,港籍个人股东潘某依持股比例应分得2142.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应给潘某开具免税证明。
该局立即将该信息列入专项税收风险应对,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全面了解该企业相关信息。经查询发现,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6日,原注册资金500万美元,登记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为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200万美元,澳大利亚HC铝厂300万美元,无港籍投资个人信息。于是,税务机关约谈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李某解释说,潘某是公司董事长,2014年底,澳大利亚HC铝厂将持有股份转到潘某名下,同时增资200万美元。这样,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变为潘某和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占有股份28.57%,潘某占有股份71.43%。该公司在工商部门作了股权变更登记,因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告知该公司,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2016年3月18日,该公司完成税务登记变更。税务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注意到政策差异带来税收结果的巨大差异:境内外资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澳大利亚HC铝厂)分配股息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向外籍个人股东(潘某)分配股息则享受免税政策,由此认为HC铝厂此次股权变更及股息分红存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