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在即,将对中国下一步一系列重大的金融改革政策和方向“定调”,并很可能推出金融改革及相应的机构改革等重大举措。上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曾节选发布由CF40高级研究员、中国投资公司原副总经理谢平主持的CF40课题报告《中国金融改革的12个热点问题》,探讨了可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模式,详情大力戳: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前瞻:“一行三会”格局会否生变?。
在中国金融创新应接不暇,金融机构交叉持牌渐成趋势的背景下,业界对于金融行业统一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将同质同类的金融产品或业务统一归口监管,成为近几年的讨论重点。这种意见是否可行?什么样的产品或业态适用于统一归口监管?
CF40课题报告《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十二个热点问题》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该报告认为,对于同质同类的产品或业务是否需统一归口监管的问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涉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期货和私募类型产品的监管。二是从事类银行业务但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问题。三是对地方非金融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否需要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问题。
具体来看,该报告提出:同质同类资管业务不必要归口统一部门监管,但需要明确统一规则;互联网金融应该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性类金融机构应该纳入金融监管框架。
以下节选自CF40课题报告《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十二个热点问题》。
对于同质同类的产品或业务是否需统一归口监管的问题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涉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期货和私募类型产品的监管。二是从事类银行业务但不受审慎监管约束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问题。三是对地方非金融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是否需要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问题。具体来看:
对于同质同类资管业务不必要归口统一部门监管,但需要明确统一规则。例如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产品和保险资管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应该纳入统一监管,避免过度监管、监管真空和监管竞争问题,但是否需要对资产管理行业交由统一部门进行集中监管?这需要综合评判统一监管后的摩擦成本,合理衡量集中监管后对业态发展的潜在影响。同时,在研究设计监管框架时,除了整合现有监管资源,还要考虑充分调用市场约束的功能监管功能,不能囿于机构监管的框架,出现监管割裂问题。
一是将同质同类的金融业态简单归并纳入统一监管会加大监管摩擦成本。当前仅有正规金融牌照的资管业务就已经涉及到银证保三会监管资源整合的问题,如果对个别局部业务统筹监管会涉及到大幅度的监管资源调整和重组。
二是归口监管能从形式上满足统一监管的要求,但不能覆盖市场最新发展业态,仍会造成监管真空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泛资管产业,比如互联网资管的监管,其本身不是正规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属于银证保三会的机构监管范围。因此,即便整合三会监管资源实施集中监管,仍会出现对该类业务的监管真空问题。
三是不同资产管理业态的定位和监管原则不同,统一集中部门监管虽然能拉平监管尺度,但仍会产生监管分割问题。例如,银行理财产品不同于一般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其内嵌于银行体系,应该纳入银行审慎监管的整体框架,如交由统一部门集中监管可能会造成监管分割问题。
因此,对于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思路不应局限于简单的归口监管,而应一方面积极调用市场约束在监管中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明确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执法权力不仅限于法律牵头制定单位或某个部门。例如,《证券法》、《基金法》作为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金融监管部门均能有授权依法实施监管,并能够结合本部门风险监管底线和行业发展定位,细化监管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
互联网金融应该纳入金融监管框架。无论是对于作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其创新发展本质都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有效管控。如在理想的线上完全闭合环境下,不存在线下信息漏出,大数据分析能够能极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也能有效地将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借款人逆向选择问题降至最低,从而在信贷供给上消除风险歧视;其次,通过风险溢价反映出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特征,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构建起市场化的利率水平,逐步成为多层次利率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
因此,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作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补充,具体到在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首先,要明确监管互联网金融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充分考虑其对金融市场环境、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有效平衡创新发展和风险防控;其次,要明确监管目标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贯彻监管要求来规范和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促使行业长远稳健发展。
根据市场、行业、机构等三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要实现以下三大目标:
一是引导建立并维护公平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不设歧视性门槛,运用综合增信措施逐步替代担保;
二是维护金融稳定、引领金融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机制设计,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报送机制,将相互割裂的平台有效关联起来,建立并完善监管、自律框架。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规范化运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技术水平、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设定准入要求;规范业务发展、不得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地方性类金融机构应该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主要考虑为:
一是地方性类金融机构开展的是实质金融业务,应该受到金融监管。二是地方性类金融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负债表关联,存在风险传染路径。三是地方性类金融机构在工商注册成立,是地方政府金融体系的自留地,隐含了地方政府信用。
当前对于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采取功能监管、发布政策指引,行业组织协会充分统筹协调、传达监管意图,具体机构监管由地方政府金融办执行。为持续加强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协调,在未来金融监管框架设计中,应加强以下方面监管内容:一是建立数据统计系统,摸清底数;二是防范地方类金融机构与银行资产负债表过度交叉。三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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