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要深入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为此刊发了专题报道:《周强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表示:深入查找不足,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由于本人一直对湖南人民有着深厚的感情,因此,想义务无偿地为湖南代表团查找不足,替他们完成任务。
我查找到的第一个不足,是湖南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腐败,代表性事件是某市法官和律师、当事人喝酒,把当事人当场喝猝死。在场的有中院的法官,也有区法院的法官,喝酒的私人会所还是中院审委会的委员开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纪和违法,在中央践行八项规定后还发生这种事情简直匪夷所思。该事件经新闻媒体曝光后,最后以内部处分不了了之。司法队伍的纯洁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己身不正,何以正案?
第二个不足,是湖南某些地方的法官不愿接受监督,有人偷拍下法官公开聚赌、吃喝、开房,却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案,并促使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实名举报人进行抓捕。其他任何省份都没有发生这种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案件。虽然这几名法官后来都被处分或者判刑,但举报者却因此而遭受牢狱之灾。全国多家媒体对此有报道,当地不为所动,坚持认为偷拍法官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第三个不足,是湖南某些法官甘愿受行政干涉,甚至积极配合官员的指示。市委书记指示法官、检察官、警察为某案重罪轻判,收受当事人贿赂,公检法一条龙服务,最后从法院院长、副院长、刑庭庭长均获刑。这个案件被中央列为行政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但法官毫无节操,与贪污腐败分子沆瀣一气,堕落至斯,也着实让人心痛。而出此腐败窝案后,该法院系统当年依然被全票评优,仿佛此案从来没有发生过,更令人称奇。
第四个不足,是湖南某些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过于偏袒原告,简直到了罔顾事实的地步。受害人农民去公安局合理信访,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机关秩序罪治安拘留,事后从视频证据中获知根本没有任何扰乱秩序行为,从承办人到审委会都认为应该判原告公安局败诉,结果政法委让法院改变了判决结果。司法本应秉持中立,尊重证据和事实。颠倒黑白,助纣为虐,如此司法,公信力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和精神又何在?
第五个不足,是湖南某些司法机关善于请示汇报,下级法院的案件经过请示上级,由上级法院指示,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荡然无存。更有甚者,明明该中院审理的案件,特意把管辖下放到区法院,然后二审由中院进行,使判决结果控制在中院,严重违背了审级设置的初衷。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虽然也有,但不如贵省严重,不如贵省典型。这种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潜规则”可以休矣。
第六个不足,是一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做到利益无涉,致使审判存在硬伤。在湖南某市的涉黑案中,一位法院副院长本应依法回避,却不仅没有回避,而且还接受媒体采访,说该案应由副院长做审判长故未回避,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一另市中院的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保全方提供的担保财产是法官自己所在小区的房地产项目,法官明知有瑕疵也批准了。举报人对此都举报过,但都毫无结果。
第七个不足,是某些法官为司法掮客提供通道,利益输送。某中院受理的所有涉及农行为原告的案件,全部不预交诉讼费,在不符合减免的条件下进行违法减免。此类案件均为某律师“承包”案件,采取全风险代理,律师费从胜诉的费用中提取。法院明知该律师是司法掮客,却为此大开绿灯,创造了原告不用缴纳诉讼费的全国先例。同样,被告发现后进行举报,指出法院知法犯法,依然得不到处理。
第八个不足,是某位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涉及高院的违纪现象,得不到纠正。一是高院法官在法官附近公共道路上开车逆行,交警不查不罚,视若无睹;二是该法院食堂春节进货八件茅台,有视频为证。作为高院法官,应为司法之表率,却公开违纪,令人遗憾。顺便说一下,该实名举报人此时身在看守所中,因偷拍到上述证据而被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九个不足,是司法拖延,很多案件经历漫长的诉讼,不能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审结,一拖再拖,令人崩溃。某市中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案件,至今已经四年半多,仍未有生效判决,而按照一审量刑很多人早已刑满。贵省案件拖延是闻名遐迩的,吴某某的四起民事诉讼案件,拖延至今已经五年,仍未有裁判,最后不得已中止审理。诉讼拖延带给当事人巨大的额外成本,令社会矛盾处于不安定状态。
第十个不足,是司法不公。在申诉上访的人群中,我接触最多的恐怕是湖南人,因审判不公经年累月上访申诉者大有人在,其中有些案件确实是判决有问题。如周院长能明察暗访,会发现民间因司法不公早已怨声载道。例如曹育良案,明显的属于公安制造假证据陷人入罪,法院硬判有罪,却迟迟得不到纠正。湖南本地法院的申诉,基本驳回,故到京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者中,湖南人不在少数。
本人一介书生,无欲无求,唯以法治为理想。为响应号召,查找不足,斗胆酒后吐真言。文中涉及某某某,皆有证据佐证。公民有监督和批评之权利,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谢绝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