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包括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和刘某诉某运输经营部劳动争议案两个案例的要点。从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观点、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工作中的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快递小哥”在现代物流网络中的关键角色。
快递员是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观点2: 陈某某与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要点。
该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争议,法院从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实际工作中的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陈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键观点3: 刘某诉某运输经营部劳动争议案的裁判规则。
该案例强调判定快递员与快递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快递员自备运输工具送件、快件丢失自行赔偿、无固定工资、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等特征表明双方之间更符合承揽关系。
正文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快递小哥”是物流网络中的关键角色。在这一新兴行业中,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呢?二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信公号挖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权威案例,为您梳理实务中的知识要点。
“快递小哥”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与财产性的特征。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平等协商,对建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本案中,2020年2月,鲍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出的招聘快递员的广告能否代表某物流公司的意思表示。某物流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外包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乙方(某物流公司)收件人为“鲍某某”。鲍某某在“邮政快递”微信群中及其与陈某某的私信聊天记录多为某物流公司的物流投递、分拣等物流管理工作内容。由此可见,鲍某某确为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全面具体工作。鲍某某所发布的招聘广告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代表某物流公司招聘快递员的意思表示,其承诺“可办社保”,应理解为欲与被招聘人建立劳动关系,因为,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办理社保关系。
另外,在劳动关系存续运行期间也具有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点。陈某某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工作,负责确定片区快件分拣、投送及揽收工作,但其工作片区、分拣投递及揽收快件的数量均由某物流公司分配制定和管理,每月28日按完成任务量多少计算报酬,虽然自带面包车作为交通工具,某物流公司也按投递片区远近给予加油补助。每日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完成情况均由单位控制和管理,完全具有三性特征。虽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观点的争议,但本案中,陈某某系应某物流公司的招聘广告来应聘的,应聘广告中有“可办社保”的劳动关系建立的要约内容,陈某某也有与某物流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明确即建立劳动关系,只是没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固定下来而已,综合考量,无论从双方招聘应聘时的意思表示,还是实际工作中双方之间从属性、人身性和财产性特征,均能认定陈某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某物流公司辩称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是对其招聘承诺的否定。不应予支持。
二、某物流公司应向陈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物流公司招聘时承诺交纳社保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2月8日,陈某某经面试合格之后,一直工作至2020年10月20日申请仲裁之日,没有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这一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应予给付,因某物流公司未提供此期间的工资收入明细,故按2019年辽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24.00元计算,7个月12天为37,680.00元。
(以上内容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490-005)
快递员与快递单位并非一概构成劳动关系——刘某诉某运输经营部劳动争议案
【裁判规则】快递员自备运输工具送件、快件丢失自行赔偿、无固定工资、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的,表明快递员与快递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符合承揽关系特征。
【法院评论】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快递员、外卖小哥职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他们与业务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发生权利受损,能否依据劳动法保护其权益?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从双方用工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从属性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一方面,快递员、外卖小哥应正确定位双方的工作关系,如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保存相关证据资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快递业务单位应当规范用工方式,如果与快递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以降低不规范用工的风险。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12月至某运输经营部从事送快件业务,每天至某运输经营部领取快件后送完即可,休息时间不受限定。如当天不能送件,向某运输经营部说明情况,某运输经营部交其他人送件。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无固定工资,其报酬按送件量结算。刘某送快递的运输工具系其自有面包车,自行负担车辆费用。送件过程中如出现快件丢失、毁损,要负责赔偿。为此,刘某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2017年12月17日,刘某在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某遂请求确认与某运输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刘某自备运输工具送件、快件丢失自行赔偿、无固定工资、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等,均表明双方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刘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未获支持。
(内容来源:法信平台裁判规则库)
法信码|A5.G3974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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