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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驰: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欧洲的实践及启示

农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  · 知乎专栏  ·  · 2018-02-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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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合作银行是当今欧洲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欧洲合作银行之间常常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联合起来,形成了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的合作银行集团。本文介绍了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并探讨了其对我国合作金融业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合作金融 合作银行 相互支持机制 欧洲


合作银行是当今欧洲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欧洲合作银行协会统计,截至2004年底,欧盟国家的合作银行总数达4500余家,总共拥有1.3亿顾客(相当于欧盟国家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约70万员工,6万分支机构,总资产37428亿欧元,存款总额19438亿欧元,占有整个欧洲存款市场约17%的市场分额,贷款总额18689亿欧元,占有整个欧洲贷款市场约15%的市场分额。

欧洲合作银行的一个基本经营原则是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进行风险分担。欧洲合作银行之间常常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联合起来,形成了实力雄厚,规模庞大,在全国甚至国际市场上都有影响的合作银行集团,其市场竞争力与大型商业银行集团相比也毫不逊色。欧洲著名的合作银行集团包括:法国农业互助信贷银行集团(Crédit Agricole)、德国合作银行集团(DZ-Bank)、荷兰合作银行集团(Rabobank)、芬兰OKO银行集团、奥地利合作银行集团,意大利合作银行集团(Banche Popolari)等等。下面本文简单介绍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并探讨其对我国合作金融业的有益启示。


一,合作银行间相互支持机制的分类


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和不同的合作银行集团之间,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有很大的不同,常见的有相互担保、“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下文分别介绍这几种不同的相互支持机制。

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中最常见的是相互担保机制,即政府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合作银行集团的成员银行必须相互为对方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相互担保机制受法律约束,在实践中会强制执行。这意味着,每一个成员银行的债务会由整个银行集团的全部股本担保。因此,成员银行在面临流动性或者偿付能力问题时,能求助于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源,而且这种支持能及时提供。欧洲有相互担保机制的合作银行集团主要包括:法国农业信贷集团,法国Caisse d’Epargne集团,法国Banque Populaire集团,芬兰OKO银行集团,荷兰合作银行集团和奥地利合作银行集团。

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在合作银行集团中建立的“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这种“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由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负责管理,成员银行必须向基金交纳规定的份额,用来应对成员银行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问题。不同的银行集团这种基金的总额也不一样。尽管在整个银行集团都面临严重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危机时,由于资金有限,这种流动性基金也许不足以应对。但是,在解决成员银行的短期流动性问题时,这类基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立有“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的合作银行集团有:法国Caisse d’Epargne集团,法国Banque Populaire集团和西班牙卡加农业集团(Caja Rural Group)。

欧洲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的第三种形式是存款保险基金,这种形式最典型的例子是德国合作银行集团(DZ-Bank)。德国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是通过存款保险基金的方式实现的。德国合作银行业的相互支持机制十分高效有力。从20世纪30年代起,德国合作银行的存款人或者其它债权人从来没有因合作银行破产而遭受过损失。德国合作银行联邦协会 (BVR) 的成员银行必须参加一个由BVR管理,由各成员银行缴纳保险费的存款保险基金。一般的存款保险基金常常只为个人存款的一定限额提供保险,而德国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基金能够保证:当一个成员银行遇到困难时,存款保险基金能防止成员银行破产,并足额偿付全部债务。最近几年,曾经有几家成员银行遇到了经营困难,存款保险基金都提供了及时的支持。通过成员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用,基金的资金量又得到了补充。实际上,只有在整个德国合作银行业都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一个债权人才会遭受合作银行违约带来的损失。2003年德国合作银行的存款保险方案进行了修改,采取了对成员银行分类对待的方法,2004年正式实施。基于成员银行的分类结果,成员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有所区别,内部信用评级好的成员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比内部信用评级差的成员银行低。这种做法便于更早的发现成员银行财务上的问题。


二,合作银行间相互支持机制的负责机构


合作银行间相互支持机制的运转需要有具体的机构负责。在欧洲合作银行集团中,负责相互支持机制运转的机构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另一类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

大部分欧洲国家负责相互支持机制运转的机构是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欧洲合作银行集团中都有一个中央机构,如德国合作银行集团中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荷兰合作银行集团中的荷兰中央合作银行,即拉博银行(Rabobank)。欧洲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在法律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由成员银行持有,在一些国家,政府也持有少部分股份。因此,成员银行在中央机构的重大决策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成员银行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也会受到合作银行集团中央机构的有效监督。

一般情况下,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具有以下职能:首先,它负责整个相互支持机制的运转,如相互担保的执行、“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的管理等等;其次,它负责所有成员银行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任何对银行集团的外部支持会通过中央机构注入;随着欧洲合作银行集团协作程度的提高,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还负责确定整个集团的发展战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代表整个银行集团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当然,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和不同的合作银行集团之间,合作银行集团的中央机构的职能有不同之处。

也有国家负责相互支持机制运转的机构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例如德国合作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基金是德国合作银行联邦协会 (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Volksbanken und Raiffeisenbanken——BVR)负责管理的。德国合作银行联邦协会是德国合作银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它的成员包括地方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及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审计协会。会员按规定向BVR缴纳会费,BVR主要职责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作为行业代言人,协调和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合作银行的权益;帮助合作银行进行宣传和处理公共关系;管理合作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基金;培训合作银行的高管人员等。



三,合作银行间相互支持机制的意义及启示


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进行风险分担是欧洲合作银行的一个基本经营原则。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对于欧洲合作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提高了基层合作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欧洲的基层合作银行是社区性金融机构,致力于在本地的经营,信贷资产集中于本地,无法通过信贷资产地域上的分散降低经营分险。当本地的经济状况不佳时,合作银行的经营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提高了基层合作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相互担保机制中,合作银行集团的成员银行必须相互为对方的债务提供担保。这意味着,成员银行遇到经营困难时会得到其他成员银行的资金支持。“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更是直接用来应对成员银行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问题。

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农村信用社系统法人机构众多,多数农信社规模小,实力弱,农信社的经营局限于本地,同样存在无法通过地域上的分散降低经营风险的问题。地方农信社的经营风险往往最终由政府和央行负担。这些问题在欧洲合作银行业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如果我们借鉴欧洲合作银行业的通常做法,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引入相互支持机制,就可能提高农信社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农信社的经营风险。

2,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使合作银行能更好地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银行提高抗风险能力的办法有很多,众多社区性的规模较小的合作银行也可以通过合并成一家采用分支行组织结构的规模较大的银行来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是合并成采用分支行组织结构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对合作银行成员十分不利。合作银行属于他们的成员所有,成员通过“一人一票”的原则参与民主管理,合作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合作银行的成员主要是农民、工人、中小企业、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居民。股份制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更愿意贷款给大企业大客户,并不追求为成员服务。合作银行的成员更愿意合作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联合起来

对我国的启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为“三农”提供金融支持是我国农村金融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合作金融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的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合作金融在欧洲已经存在了150多年,随着欧洲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欧洲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发展演化。通过相互支持机制联合起来更好地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是欧洲合作银行业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合作金融在我国仍然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未必一定要走商业化道路。

3,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同时也是合作银行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不论是正式的相互担保机制,“流动性”或“稳定性”基金,还是存款保险基金,合作银行间的相互支持机制都意味着一家合作银行在经营中出现的损失可能会由其他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因此合作银行集团的成员银行有监督其他成员银行规范经营的意愿和动力。合作银行股权分散,来自成员的监督力量较小,但是合作银行间相互监督的力量十分强大,弥补了合作银行成员监督不足的弱点。合作银行间的相互监督同时也减轻了所在国家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农村信用社系统法人机构为数众多,多数农信社规模小,管理不完善。如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样是我国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问题上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和资源。相比之下,欧洲国家的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轻松得多。借鉴欧洲合作银行业的通常做法,构建农村信用社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机制,有可能减轻我国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我国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Co-operative Banks: Co-operative Banks in Europe: values and practice to promote development, December 2004

[2]Fitch Ratings: Methodology for Assigning Ratings to European Banking Structures Backed by Mutual Support Mechanisms ,October 2004

[3]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French Mutual Banking Groups ——Rating Methodology》,Augus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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