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持。
一、最高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不诚信行为与费用关联性。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在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不诚信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万学才额外支出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必要费用。
费用性质认定。
律师费和保全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属于因诉讼产生的确定支出。最高法院认为,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法律依据。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明确对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可支持无过错方赔偿合理律师费用。
二、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
1.合同自治原则: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则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例如,《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2.法定情形下的支持:
在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即使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也可由败诉方承担。例如: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民法典》第540条)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提出,通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这为法院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提供了政策依据。
反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
1.传统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谁聘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部分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支出,不应强制由对方承担。
2.缺乏统一标准: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因地而异,且可能存在协商空间,难以界定“合理费用”。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可能引发争议。
3.加重败诉方负担:
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败诉方而言,承担高额律师费可能进一步加剧其经济压力,甚至影响其正常生活或经营。
三、司法观点总结
1. 诚信原则优先
法院通过支持合理律师费,强化对诚信诉讼的引导,减少恶意拖延诉讼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
2.费用合理性审查
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收费标准、实际支出凭证等综合判断费用是否“合理”,避免过度扩大赔偿范围。
3.适用范围
该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存在明显不诚信行为的情形,如恶意抗辩、滥用管辖权异议等。
综上,最高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在不诚信诉讼背景下,合理律师费可突破合同约定的限制,由违约方承担,体现了司法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