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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多年的"乔丹"商标归谁?终于有定论了!

新华网  · 公众号  · 社会  · 2016-12-08 19:24

正文

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美国耐克Brand Jordan(左)与中国乔丹商标(右)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3件案件,共计7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为何这样判?审判长这样说

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她指出,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由于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便于称呼,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习惯于以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来指代、称呼该外国人,而不会使用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有时甚至对其完整姓名的中文译名不了解、不熟悉。”她说,“3件案件中,不论是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中文‘乔丹’,抑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被诉裁定中错误认定为再审申请人全名的‘迈克尔·乔丹’,实质上都是再审申请人完整英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但都被相关公众用于称呼和指代再审申请人。”


陶凯元表示,因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文“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中文“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中文“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


多家国内外新闻媒体的记者、当事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旁听了宣判。宣判后,该案判决书全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出。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


当事双方分别发表声明


迈克尔·乔丹


“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迈克尔·乔丹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在品牌推广过程中我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我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乔丹商标之争始末


来源:新华网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等报道

记者:罗沙

编辑: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