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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12 17:45

正文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专家评选,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入选为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扬尘污染等多种情形,覆盖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 ,为完善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现将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三、南昌市某医院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四、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烃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五、九江市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车罐体破裂柴油泄漏致港渠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案

六、九江市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雨水口直排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七、赣州市某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上饶市李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九、新余市某矿产品厂大量扬尘造成矿山林地和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十、赣江新区艾某某非法占用图斑林地致森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宜春市相关企业偷排废水造成锦江水质铊浓度异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宜春市锦江流域发生水质铊浓度异常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铊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事发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部派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工作。经过调查发现,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宜春市宜丰工业园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私自安装PE管偷排含铊污染物,工业园内包括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涉铊企业对事件发生亦有一定影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2月4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2022年12月6日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走访座谈、监测分析等方式,对受影响河段地表水、沉积物、水生态系统开展了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量化。经评估,本次事件对河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群落结构的影响范围为耶溪河宜丰工业园污水厂排口下游20m河段,影响主要体现为浮游植物细胞密闭、浮游动物丰度降低。事件对锦江、赣江干流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的影响较小,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经评估,本次事件未造成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应急监测费用179.76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66万元,污染处置费用73.12万元,保障工程费用、组织指挥及后勤保障费用314.18万元,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733.06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6月27日,在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第一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法院、检察院、宜丰县政府、赔偿义务人等召开了预磋商会议,对损害事实认定、赔偿义务人责任划分、履行责任等进行了协商确认。2023年12月20日,在第二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出具后,市生态环境局邀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与赔偿义务人召开了磋商会议。两个赔偿义务人同意担负起应尽的赔偿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额733.06万元,并自愿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事发地宜丰县出资230万元,以供公共性质的综合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同时自愿向南昌市支付40万元用于生态环境公共宣传。

2024年1月1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市中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了相关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方面意见,并于2024年3月1日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磋商后,赔偿义务人制定了《宜丰县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方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准备建设生态文明警示教育基地:一是在宜丰县升级改造现有的宜丰县生态环境展示馆,增设警示教育模块;二是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植被复绿、栽种绿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三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升级改造现有的供水系统设备,提升饮用水监测、治理等能力。目前,已在宜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荒坡地上进行了复绿,另外两项修复措施正在进行中。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相融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锁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法院、检察院和法律顾问全程关注跟踪损害评估鉴定,全程参与损害磋商,提供指导,为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提供合法性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申请司法确认,确定磋商协议法律效力,并在司法确认过程中引入听证,充分征求人大、社区等多方意见,促进执法司法联动统一。

二是应急处置与损害赔偿同进行。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指导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启动损害赔偿,并指定宜春市作为赔偿权利人同步开展索赔工作。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第一时间介入开展损害调查,为及时应急处置、确认损害、收集资料、进行鉴定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提前磋商与明晰责任减纠纷。由于该案件涉及多个主体,且事件影响大,因此,通过事先预磋商,提前和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明晰损害赔偿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前进行释法说理,避免最终磋商受阻,同时让赔偿义务人提前准备损害赔偿事宜。

四是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由于该事件未造成锦江流域期间功能损失和永久性功能损失,受损的地表水、沉积物和水生生物群落结构在事件发生后9个月(丰水期)已基本消除,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仅支付了应急处置阶段的各种费用。但是,考虑到该事件所造成的重大社会影响,为了警示当地企业,赔偿义务人同意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出资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同时考虑到上下游的统一性,赔偿义务人也自愿向南昌市支付生态环境宣传费用,以达到赔偿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排污致周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2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废水通过渗坑渗漏外溢至厂区雨水总排口。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多处外溢渗漏点位进行取样送检,经检测,结果显示脱硫脱硝循环池旁渗坑外溢废水氟化物浓度135mg/L,铊浓度0.132mg/L;雨水总排口上游收集池点位氟化物浓度17.4mg/L,铊浓度0.0358mg/L。氟化物浓度远超过地表水三类标准1.0mg/L限值,铊浓度分别超过无机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0.005mg/L)的25.4倍和6.16倍。该企业通过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鉴定评估,该企业利用渗坑非法排污,导致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周边土壤与地下水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经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为469.52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5月29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与宜春市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修复期限、修复费用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469.52万元。磋商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污染场地土壤替代性修复已通过专家验收。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开展替代修复。该案件中受污染地块为该企业二期项目云母生产线脱硫脱硝循环水池周边土壤,因在生产厂区,且企业目前仍在生产经营,故不适宜在原受损区域进行土壤修复。为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经执法人员与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反复考量和多次现场踏勘,最终选择在企业附近的李家坊、渥江中学等8个点位,采用植被复绿、修建挡土墙、安装节能路灯等方式实行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地下水修复则采用了抽出处理+监测自然衰减技术,整个工程预计需要10年完成。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等媒体,积极宣传办案经验,发表的稿件《宜春袁州区探索异地替代性修复》在中国环境报等平台广泛宣传,积极向企业和村民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等名词,让更多企业和群众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引入法治力量。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更加合法、规范,在调查、审理、磋商等环节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案件固定证据、适用法律条款、磋商协议等方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四是联动行政司法。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邀请检察院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建议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量刑情节。

三、南昌市某医院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2日22时许,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新建大队执法人员在执行全市环保“零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南昌市新建区某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水总排口有水排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院污水处理站连接爆气设备的电源线掉落于电源箱下方,处于分离状态,线头有烧灼痕迹。另配套的二氧化氯发生器(消毒装置)调节装置抽取药物有时吸附力不够,存在断续抽取加药的情况,配置的备用消毒加药泵未见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运行相关记录,该运行记录的时间登记显示在9月1日,之后无相关运行信息,且设施发生故障停运后负责人未向院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此,执法人员申请委托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建实验室对该院废水总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提供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院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多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了《医疗机构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2023年4月27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超标废水外排违法行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通过损害调查因果关系确认,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最终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8.1278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9月27日,南昌市新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确认,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1278万元,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严格行政执法,坚守法律原则底线。严格行政执法是保障该案顺利办理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坚守原则底线,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不因其是省级医疗机构带来的压力而受影响,始终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放在首位,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待该案,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涉案单位环保意识淡薄,对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日常环境管理松懈,单位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不报告,不处理,听之任之,最终导致环境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向该单位耐心细致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向其强调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使其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增强了环保意识,提高了对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是赔偿处罚结合,彰显行政执法力度。在处理该案时,采取了赔罚结合的方式,实现了惩处与教育效果叠加。既给予经济赔偿,又进行行政处罚,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通过对涉事单位同步开展处罚、移送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了“一案三查”。对其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30.1万元,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了15天行政拘留,追究其8.127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方式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负担,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通过严厉的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

四是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企业环保意识。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偿,引导企事业单位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形成“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社会氛围,做到重点打击,树立典型,起到“打击一起,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

四、南昌市某企业非法排放烷烃废水致东阳港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东阳港水面存在大量油污、死鱼并伴有刺鼻气味。经排查溯源,发现安义县某企业使用非固定式软管对副产品进行油水分离作业时,因管理不善、粗心大意导致8.18吨副产品通过雨水排口违法排放。经现场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外排废水:动植物油8.57×103mg/L,石油类1.11×105mg/L,化学需氧量6700mg/L。根据水功能区划分,该公司非法排放的废水,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化学需氧量IV类30mg/L,石油类III类0.05mg/的标准限值。导致东阳港水体受到污染,对潦河安义段及下游永修段水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各方一致决定委托江西省环科规划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经确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56030.80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8月21日,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邀请江西安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与涉事企业共同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就该公司违法事实、损害情况、鉴定评估意见、赔偿依据,责任以及履行方式等开展磋商。该公司充分认识到由于监管疏忽、工人操作失误,导致了此次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发生。企业主动停产整改,积极参与搭设围油栏并沿途铺设吸油毡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外排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油污拦截吸附,减少对县域及下游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主动承担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涉事企业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三)经验与启示

该案案情复杂、赔偿金额高,顺利推进有以下经验做法。

一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促使企业主动落实损害赔偿。通过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企业深刻认识到在深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在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积极组织人员力量及时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控制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动承担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确保责任划分依据严谨可靠。该案非法超标排放量虽少,但涉及油类污染物,物质成分相对复杂,对受纳水体水质和天然水生生物等水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联合涉事企业共同委托江西省环科规划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评估,确保了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通过对环境损害情况开展全面、细致、专业的鉴定评估,为本案的损害赔偿量化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扎实的专业依据。

三是同步启动查处赔偿,彰显行政机关执法力量温度。在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同时,移送公安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一案三查、赔处协同。涉事企业管理和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15日,涉事企业主动停产整改、主动参与应急处置全过程,主动履行了35.6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将涉事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考量情节,依法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从轻处罚决定。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有机结合,彰显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念落地生根,又同时体现了行政处罚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温度。

四是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倒逼企业加快提高环保意识。涉事企业此次非法排放的油污废水,是该公司的副产品且有经济价值,因管理混乱、工人操作失误,导致直接排入雨水沟渠进入外环境并对周边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涉事企业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5.6万元,行政处罚25万元,被列为失信主体,停产整改,得不偿失。此次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对涉事企业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增强和提升了周边企业及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积极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倒逼企业及公民守法经营形成常态奠定了基础,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为后续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五、九江市某运输公司重型半挂车罐体破裂柴油泄露致港渠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山东省东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G532国道庐山市白鹿镇交通村路段,与后方一辆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导致重型油罐车罐体破裂,罐内的20余吨柴油全部泄漏,沿G532国道流向交通村斗米山徐家门前小港,造成港渠自然水体污染。经庐山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3位专家评估,确定事故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的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29.79万元,事故应急处置费用4.08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9月15日,庐山生态环境局联合庐山市检察院、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白鹿镇政府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第一轮磋商,达成初步赔偿共识。针对双方磋商争议焦点“赔偿责任比例划分”问题,10月17日,庐山生态环境局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指导下,再次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第二轮磋商,按照交通事故主要和次要责任,划分赔偿比例,成功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3年12月1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协议有效,12月21日,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支付赔偿金。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迅速反应,及时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线索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协助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交通事故造成地表水环境污染的事实固定证据,为后续顺利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部门联动,协同发力。生态环境部门在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过程中,联合检察机关、公安交警部门、其他当地政府部门参与磋商,为磋商提供有力的保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赔偿协议有效,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三是耐心释法,攻坚克难。本案赔偿责任涉及事故双方,对农用车主而言,赔偿金额较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为此,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沟通、多方协商,面对义务人远在山东导致会商不便的困难,利用微信、视频、电话、公函等多种形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

六、九江市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雨水口直排废水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修水县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初期雨水池有水溢流外排。经溯源排查,该公司雨水池来水为破碎车间、酸解车间、中和车间等地面冲洗水,压滤车间围堰水,水泵冷却水混合流入厂内雨水沟,最终流入厂内西南角雨水收集池,并溢流进入厂外雨水井直排外环境。经采样检测,显示2023年7月14日该公司厂区外雨水排口总氮、总磷、总铬、总铅、总镉浓度超标;2023年7月31日该公司厂区外雨水排口一类污染物总砷、总铅、总镉超标。经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金额为人民币63990元。

(二)磋商结果

2023年10月10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修水县某矿产资源再生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3990元,自愿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1995元。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修水县公安局及修水县工业园管委会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等参加磋商。2023年10月13日,该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5985元。2023年12月1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因案施策,灵活运用法律科学定责。该案赔偿义务人利用雨水口多次直排废水至外环境,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赔偿义务人主观恶意、污染物超标倍数、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经济状况以及整改情况等多种因素,确定最终惩罚性赔偿金额,该案也成为全省首例惩罚性赔偿案例。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沟通协作推进索赔。在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职能,公安机关开展全面调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检察机关参与指导监督,法院依法裁定磋商协议有效,顺利推进索赔完成。

三是多向追责,重视合规审查预防作用。该案同时追究了赔偿义务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通过检察机关刑事合规审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赔偿义务人制定了企业合规计划书,同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判机关依法对赔偿义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罚,增强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七、赣州市某企业违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反映,2022年6月14日,在全南县城厢镇樟树村下樟陂附近发生山体滑坡,大量白色废渣从山上冲刷至道路旁。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取证和走访周边群众,该白色废渣系全南某环保材料公司污水处理站的石灰中和渣。堆积的白色废渣经雨水冲刷下来,冲毁了部分农田、林地等土地,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

(二)磋商结果

2023年4月27日,全南生态环境部门主持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县检察机关、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该公司代表参加。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赣理环鉴字[2023]第006号)结论显示:全南县城厢镇樟树村下樟陂文秀围白色废渣冲毁农田事件,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且此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为一千一百余万元,经会上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表态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工作,采取自行修复的方式履行义务。

(三)经验与启示

一是重证据,科学查明案情。在事件发生后,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南县城厢镇樟树村下樟陂的白色废渣的危险特性和该白色废渣的归属单位,第一时间委托了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案涉地块的白色废渣及该公司的石灰酸碱中和渣,进行取样、检测、分析。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依法鉴定,并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过固定证据,查清损害事实,为后续磋商奠定扎实基础。

二是重联动,形成办案合力。自事件发生以来,赣州市全南生态环境局在履行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联合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督促和监督该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生态修复,并邀请了县检察院参与监督。部门间有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打破了以往由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让更多的职能部门参与进来。

三是重修复,恢复土地功能。白色废渣经雨水冲刷,覆盖了部分农田,导致农田耕种功能受到影响,为有效恢复农田的原有耕种功能,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先清走被污染的田土,后重新回填适合耕种的田土,使农田恢复耕种功能。该修复治理工作已于2023年7月份通过了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的整改验收。

四是重教育,建立示范基地。为直观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3年8月18日,在被修复地块建立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组织县检察院、法院、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及近30家企业代表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基地揭牌仪式,并组织企业代表参观修复基地,起到了教育意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八、上饶市李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芦田乡李某某等人通过江苏人沈某某将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业废盐水(含有甲苯等有机物)运输到鄱阳县饶埠镇蔡家村一废弃养猪场的废水收集池及周边山塘、废弃矿井等进行非法倾倒。经联合调查,发现废弃矿井内填埋的桶装固体工业废渣近23吨,倾倒废水约810吨,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取水样的检测数据显示:水样中甲苯3240mg/L、乙苯795mg/L、氯苯50.1mg/L、三氯乙烯5.83mg/L,达到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经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6228501.51元。鄱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依据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认定意见对该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了刑事立案查处,涉案人员均已获刑。

(二)磋商结果

2021年1月28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鄱阳县人民检察院、鄱阳县公安局、鄱阳县芦田乡政府首次与涉案人员和单位召开磋商会议。赔偿义务人承认违法行为,愿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及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负全部责任,负责鄱阳县芦田乡李家村村民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理费用130万并及时开展清理修复工作。2023年12月4日,再次召开磋商会议,与赔偿义务人签订协议,负责凰岗镇珊田村废弃矿井污染清理和恢复、后期监测自然衰减技术修复费用以及地下水受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确认总计赔偿金额为6228501.51元。

(三)经验与启示

该案是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的一起典型案例,其经验与启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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