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质量与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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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en_shi  ·  匿名用户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质量与认证

关注 | 多家检测机构在列!国家标准验证点(第二批)正在公示

质量与认证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科技自媒体  · 2025-03-10 17:33

主要观点总结

国家标准委发布通知,对符合国家标准验证点设立条件的承担单位进行公示,包括多家检测机构。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通知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第二批国家标准验证点进行公示,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处理异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国家标准委进行公示的承担单位符合国家标准验证点设立条件。

通知中提到,经过论证评审,拟对符合这些条件的承担单位进行公示,这些单位包括多家检测机构。

关键观点2: 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关键观点3: 异议处理方式和联系方式。

通知中指出,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所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联系地址和邮编也已在通知中提供。

关键观点4: 信息来源和版权声明。

文章所用视频、图片、文字部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作者联系,核实后协商处理或删除。


正文

近日,国家标准委发布通知, 结合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工作安排,经论证评审,拟对符合国家标准验证点设立条件的承担单位进行公示,其中涉及多家检测机构。 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关于对国家标准验证点(第二批)进行公示的通知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发〔2022〕11号)要求,结合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工作安排,经论证评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拟对符合国家标准验证点设立条件的承担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


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材料及必要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


附件: 国家标准验证点(第二批)公示名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信息来源  国家标准委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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