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须按照设计引导图图示,配建一所6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36班、初中24班),学校用地面积≥27530平方米、建筑面积≥33250平方米
,学校设计方案应征得三明市教育局同意,设计及施工标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要求,学校设计、建设、验收、交付等有关事项,由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
(二)学校及附属设施均属于中等装修、交钥匙工程,须满足教学使用,学校应在2023年8月前完成建设、验收并交付。
(三)受让人须在学校及附属设施整体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给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管理委员会,并负责开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或涉税证明(如涉及开票及办证的税费须由受让人承担)。
(四)建筑竖向界限以黄海高程240.0米为上界限,以黄海高程125.0米为下界限,高差为115.0米,地块内建筑高度需满足区域航空管制要求。
(五)建筑退红、间距:建筑退红按照设计引导图控制,退红、间距均应满足消防及《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设计文件应提供线上日照分析图)。
(六)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组织,做到人车分流,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限制车行交通进入地块内部。
(七)停车泊位:建设项目配建车位中应包含不低于总数5%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不得出售,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八)景观风貌:应与周边建筑环境景观相协调,并提交城市夜景工程设计方案和园林景观设计方案。
(九)建筑立面及外墙装饰:沿市政道路侧住宅建筑裙楼应采用硬质高档次材料。应合理设置空调机位及外机挡板等设施。
(十)屋顶形式:屋顶设计应简洁大方,富有层次。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机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应与主楼整体设计,各立面(含第五立面)外观协调。
(十一)架空层:鼓励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架空层应作为非机动车、居民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不计入容积率,不得分隔,不得进行产权及使用权销售,且层高不低于3.6米,不高于5.0米。
(十二)按照设计引导图图示,配建小区道路。道路长度约280米,断面宽度13米(3米人行道+7米机动车道+3米人行道),该小区道路应与周边公共路网衔接贯通,并对公共开放。
(十三)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设置物业管理用房1处,套内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十四)邮政快递服务场所:设置邮政快递服务场所1处,套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并按单元设置智能信包(快件)箱。
(十五)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受让人须在地块沿街集中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其中包括2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用房须集中在建筑的一至三层且上下层相连通,其中建筑一层对外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沿街开间宽度不少于12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社区用房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店面)相当。社区用房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给福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并负责开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或涉税证明(如涉及开票及办证的税费须由受让人承担)。
(十六)垃圾收集设施:按服务半径70米或因地制宜地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应设置在绿化隔离带并带有完善给排水设施处,避开主要人流路线。
(十七)智慧安防小区: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中共三明市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三明市“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八)市政设施:项目内工程管线均应采用地下埋设并不得超出用地红线,配电房、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等设施的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十九)公共安全要求:应满足防洪、抗震、人防、消防等公共安全要求。
(二十)受让人须高档次完成出让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含地下管网)、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与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一)受让人无偿提供给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建筑(学校、社区用房),其实际提供的建筑面积超过约定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列入容积率核算、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
(二十二)多方案比选要求:受让人应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6个月内提交三个设计方案进行比选,最终方案以三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核确定为准。
(二十三)项目分期建设规定:允许地块分期建设、核实,分期不能超过两期,各期建设内容、范围应在设计方案中明确;首期的物业管理用房应按分期建设的比例建设,其余公配建应在首期建设。最后一期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不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二十四)海绵城市设计要求:应与项目规划的方案结合提交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二十五)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成果。
(二十六)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十七)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八)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