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规定,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举报处理细则》)。
《举报处理细则》共23条,主要包括举报适用的具体情形、举报处理权限、举报形式要件、举报核查处理程序以及后续处置等内容。
一、《举
报处理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和依据有哪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指出,要打造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区,推进全省域公平竞争先行先试改革,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必要制定《举报处理细则》。
二、《举报处理细则》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起草过程分为四个阶段
阶段一:全面总结经验
对近年来浙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省域公平竞争先行先试改革过程中积累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相关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
阶段二:深入开展调研
邀请专家开展专题研究讨论,深入基层开展蹲点调研,听取基层和有关经营主体意见建议,收集其他省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
阶段三:充分征求意见
结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组织起草《举报处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听取了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确保《举报处理细则》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阶段四:认真修改完善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甄别,多次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请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举报处理细则》送审稿。
三、《举报处理细则》主要内容有哪些?
《举报处理细则》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要求。规定了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处理权限、举报渠道等。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二是举报核查。规定了线索登记、线索核查和核查程序等。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记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时限。
三是举报处理。规定了开展提醒敦促的情形及其内容、组织开展约谈的情形和方式、有关人员责任和行纪衔接、上位依据存在问题的处理程序、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等。
四、《举报处理细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举报处理细则》适用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是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是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以下为
《举报处理细则》全文: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可以转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处理该举报。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反映地方性法规涉嫌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第十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处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者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说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见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四)关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为开展核查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一)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二)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
(三)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第十五条 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关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核查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认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规定开展核查。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制备相应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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