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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缴纳81万多元!广西灵山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

智慧检务助手  · 公众号  ·  · 2021-01-2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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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检察院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




1 摘要




2021年1月25日下午,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泰、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各5万元。两被告已经预付的生态修复费用819606.84元,依法用于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会的农业生态修复;并责令上述两被告在国家级主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被告陈某泰、张某利用申请“双高”基地改良项目之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委会“双高”基地上非法采砂。经鉴定,上述非法采砂的矿石精矿松散体积3万多立方米。经灵山县自然资源局评估,生态修复费用估算为819606.84元。被告陈某泰、张某擅自雇请工人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地貌、土地损毁,矿产资源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 庭审回顾




庭审前,灵山县检察院主动履职督促被告陈某泰、张某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促成两被告与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签署生态损害修复监管协议,明确由当事人选定第三方机构,制定具体修复方案,保障修复措施落实到位。2021年1月份,两被告主动预付生态修复工程款共计819606.84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对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被告陈某泰、张某也当庭表明悔罪态度且服判认罚,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4 案件意义




陈某泰、张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办理,不仅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被告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同时彰显检察机关坚决打击刑事犯罪与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并重的办案理念,加强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保护力度。


特别说明: 本案例来自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投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分享!欢迎广大检察官们分享更多公益诉讼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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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舒  克





设计:小柳同学





主编: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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