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人流密集且植被丰富,燃放烟花爆竹将极大增加火灾及伤人事故风险。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地的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乌兰察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集宁区城管执法局就禁止在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集宁区全区范围的城市绿地内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或商业区等附属绿地、景区或保护区等区域绿地。
二、禁止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节假日、各类活动及其他特殊时期。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报渠道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在城市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4812319。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在公园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园绿地的安全、整洁与秩序,携手营造和谐美好的城区环境。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