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用人范围应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②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③ 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④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⑤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⑥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⑦ 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⑧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⑨高温职业禁忌证:
a)未控制的高血压;
b) 慢性肾炎;
c) 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d) 未控制的糖尿病;
e) 全身癫痕面积≥20% 以上〈工伤标准的八级) ;
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工人,应调岗。
⑩高温体检周期:一年一次,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