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如何追责?——中国人民大学王某某被学生举报强制猥亵事件评析
黄璞琳
2024年7月21晚,中国人民大学某女博士举报其导师王某某两年前对其实施强制猥亵并一直打压她。中国人民大学连夜调查核实后,认定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也依法介入调查。
有关被举报人的违反师德的行为,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就不予讨论。本文讨论被举报的强制猥亵行为如果成立,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由于强制猥亵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故其刑事追诉期限为十年。本事件中,举报人是举报其导师王某某两年前对其强制猥亵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尚在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期限内。所以,公安机关依法应当介入调查。如果经调查,王某某确实存在强制猥亵行为的,虽然刑法条文上未将强制猥亵情节严重作为刑事追诉条件,但警方还是会核查案涉强制猥亵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之情形。如果强制猥亵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案件。如果构成强制猥亵且不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继续刑事程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列侮辱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不同的是,强制猥亵罪并非告诉才处理,只要确实涉嫌强制猥亵罪,无论受害人是否告诉、是否撤回告诉,司法机关都应依法进行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