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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韬二审胜诉!SM主张“专属经纪权”被驳回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01 20:44

正文

11月1日上午,韩国S经纪公司诉艺人黄某、美国G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侵权一案,在上海一中院二审宣判。上海一中院认定S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黄某进行食品广告代言 经纪公司以共同侵权起诉两者

S经纪公司是韩国一家从事唱片、节目制作及艺人经纪等业务的知名上市公司。2010年,中国籍男青年黄某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约定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该经纪公司处理,有效期从演艺活动开始日起算7年,协议附件将期限延长3年。2012年4月,黄某作为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

2015年7月,黄某授权G食品企业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时间内,G食品企业在产品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某的姓名及肖像,产品外包装也使用了黄某的肖像。S经纪公司认为黄某和G食品企业恶意串通、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代言活动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S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某和G食品企业未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S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S经纪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

经纪公司侵权主张不成立

二审中,S经纪公司与黄某均确认:黄某于2015年8月在韩国法院起诉S经纪公司,要求确认双方间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目前该案在韩国法院审理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1. 涉案争议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2. S经纪公司关于黄某、G食品企业侵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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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点一

侵权法保护固有利益,保护的是效力及于不特定人的绝对权。而涉案争议中,首先,S经纪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产生于演艺经纪合同,因双方合约而创设,并非S经纪公司的既有人身、财产权益;其次,肖像权和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专属于艺人自身,不能经由一份合约成为S经纪公司的固有利益;再次,合约对签订方具有约束力,但也存在一方违约的可能,违约方需承担法定不利后果即违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认为S经纪公司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畴。S经纪公司与黄某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目前在韩国法院审理,中国境内发生的涉案争议事实如属于合同约定范围,S经纪公司可在双方合同纠纷诉讼中作相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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