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有话说:从意见稿看,上城区聘用制幼师收入待遇跟编制有差距,跟个别区“聘用制幼师待遇等同编制教师待遇”是明显不一样的,务必注意!
上城
区公办幼儿园
聘用制
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区域学前教育保障体制,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以下简称聘用制教师)是指
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聘用制教师
岗位管理遵循“总量控制,按需设岗
;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
管理”的原则。
第
四
条
公办幼儿园所需聘用制教师总量根据规定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由区教育局报区编办进行核定。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五条
聘用制教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
参加
聘用制教师招聘的对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品行;
(二)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身体条件;
(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招聘计划管理
聘用制教师控制数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专任教师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申请,由区委编办审核,经区委编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八条
招聘办法
区教育局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发布招聘公告,统一招聘时间和招聘计划,各幼儿园制订具体招聘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在区教育局统筹指导下组织招聘工作。幼儿园通过规定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聘用制教师
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续聘教师可在原岗位使用,也可参加同年度区教育局制定的流动、竞岗等,涉及岗位交流和基层锻炼等需要的,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
聘用制教师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区教育局根据核定的教师总量,参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各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和等级。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导聘用制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区教育局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
二
条
区教育局负责
聘用制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对聘用制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培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
三
条
被聘用的聘用制教师由用人单位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
四
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
四
条
公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的原则,建立优教优酬的聘用制教师薪酬激励机制。根据聘用制教师学历、职称和岗位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标准。
第十
五
条
聘用制教师的公用经费、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党员经费等项目参照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定额标准执行。
第十
六
条
聘用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遇政策性规定不能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七
条
聘用制教师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婚假、产假等权益,考勤与请假参照学校在编教师考勤与请假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五
章
考核奖惩
第十
八
条
聘用制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的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十
九
条
对
聘用制教师绩效考核参照事业编制幼儿教师考核管理办法,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幼儿园组织实施,最终考核结果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
二
十条
学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
聘用制教师职称评聘、奖励惩戒、工资待遇、解聘或续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
二十一
条
聘用制教师评优评先纳入教师各类表彰表扬范围,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
六
章
退出机制
第
二十
二
条
聘用制教师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
三
条
聘用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制教师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教师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