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修改意见的通知。方案要求,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与现行的国标和大多数地方标准相比,该方案对于超低排放改造提出的绩效要求更加严格,例如在有组织排放要求方面,方案提出,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浙江方案排放要求
此方案一出,迅速在业内引发热议,环卫科技网也于7月29日发布了推文
《“史上最严标准”后续,76家垃圾焚烧厂须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就在8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召集来自全国40多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近70位专家代表,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座谈会。
从中华环保联合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环联社”发布的视频会议截图来看,旺能环境、三峰环境、浙能锦江环境、康恒环境、绿色动力、伟明环保、光大环境、上海环境、深能环保等国内知名垃圾焚烧企业均有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其烟气排放总量占比较小,为了限制部分指标(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
大幅增加环保耗材的用量势必会造成配套产业链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自身次生污染物产生(如飞灰)
,此外,
SCR脱硝、湿法脱酸系统还将大幅增加企业能耗
,综合来看,不利于系统性减排,不利于“节能与减排”的协同推进,与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系统观念”相悖;
2、提标的理由与依据不充分不严谨,没有考虑老旧项目无法增设环保设施空间,无法满足极限提标的要求。没有论证极限提标增加的成本,及不可承受成本的出处问题;
3、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该调研已经提标地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一步评估《方案》的实施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可持续运行的影响。
总结一下,这近70位专家对浙江省的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并不认可,
认为一方面会增加垃圾焚烧企业能耗,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另一方面会给垃圾焚烧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
实际上,超低排放改造引发争议,浙江省并非首例。2023年,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垃圾焚烧标准”的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发布后,同样反对声音巨大。
当时,江苏标准共征集了到来自69家单位的261条意见,最终采纳了177条,部分采纳57条,未采纳27条(合并同类意见后,不采纳9条)。
和本次讨论浙江方案一样,几乎所有垃圾焚烧企业对于江苏标准关注最高的也是“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这些企业都提出应适当放宽标准。甚至连生态环境部都建议“进一步论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可适当放宽1h均值排放限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样提出“建议氮氧化物指标设定为1小时均值120mg/m3、24小时均值80mg/m3”。
▼江苏排放标准
即使反对声音巨大,江苏标准编制单位并未对排放限值做出让步,只是表示在综合考虑了江苏省开展脱硝技术提标改造的技术可达性和经济可行性后,决定将“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本文件的时间,由文件实施之日起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后,给予企业充分的提标改造时间”。
有了江苏省的先例在前,可以想象,即使浙江省此次超低排放改造遭遇较大的“阻力”,在排放限值上放宽要求的可能性也不大。
在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的背景下,
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已是大势所趋。
作为国内的两个经济大省,江苏省和浙江省此次进行的提标改造,无疑也会被其他省市效仿。最严标准,从一省扩展到全国,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那么,垃圾焚烧要“提标改造”,随之而来的成本压力如何化解?在国内当前环境下,由于电价补贴退出、垃圾量不够、政府垃圾处理费支付不及时等种种因素,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面临着不小的生存压力,甚至部分企业已处于亏损的边缘。
这个时候再强行要求垃圾焚烧企业进行“提标改造”,政府势必要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否则企业很难生存。
*本文原标题:
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引发争议,近70位专家一致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