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质疑了“一切事故都可预防”这一理念,认为其过于绝对,没有认识到事故发生的复杂性和多种不可预见、不可控因素。文章指出该理念导致事故追责的泛滥,不利于正确处理事故和预防再次发生。呼吁树立更加科学、客观的事故预防和责任认定观念,避免对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控造成负面影响。
认为该理念过于绝对,没有认识到事故发生的复杂性和多种不可预见、不可控因素,包括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突发疾病等极小概率事件。
当将所有事故都视为可预防时,会导致一旦事故发生,就急于寻找责任人进行追责,而忽略对事故真实原因的深入分析。
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犯错,如因疲劳、压力、注意力分散等原因出现操作失误。企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应考虑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环境的影响,避免过度追责。
企业为了迎合“一切事故都可预防”的要求,会制定严苛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零事故目标,导致高层管理者在事故发生后急于推责而非客观分析。需要树立更加科学、客观的事故预防和责任认定观念,避免对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控造成负面影响。
基于“一切事故都可预防”的假设,法律和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事故责任追究法规和标准,导致不合理的追责与处罚现象。这种过度的法律和监管压力促使了事故追责的泛滥,并未真正起到预防事故的作用。
是不是每次事故都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因素?
是不是每次事故都存在安全管理或安全监督不到位?
是不是每次事故都一定要有责任人?
到底是什么安全文化和安全机制,让我们的事故调查走向了现在“滥追责”的极端?
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从上到下的逻辑又是如何从“风险防控”逐渐演变成“责任规避”的?
......
以上种种,值得我们每一个安全人深思!
安全茂认为,这一切的原因源起于我们的一个错误认识:一切事故都可预防!
任正非曾在华为内部讲话中说:大家不要拼命去宣传什么领先美国!你领先哪儿,是麻婆豆腐还是鱼香肉丝?“赶超美国”这个口号,只是精神并非是实质!
同样,“一切事故都可预防”也是一个口号,只是精神并非是实质。
“一切事故都可预防” 这一理念过于绝对,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故发生是由多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会存在许多不可预见、不可控的因素,包括自然灾害、环境变化、突发疾病、因果关联等极小概率事件。
当将所有事故都视为可预防时,一旦事故发生,就会急于寻找责任人进行追责,而忽略了对事故真实原因的深入分析,从而导致”滥追责“现象严重,甚至将一些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根本无责任的人也纳入追责范围。
在 “一切事故都可预防” 的理念下,我们往往会忽视了人的局限性。
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不可避免的会犯错。他们会因为疲劳、压力、注意力分散等原因出现操作失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主观上故意引发事故或有能力完全避免这些失误。
然而,这些不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往往被视为不应该出现的错误,从而对相关人员进行过度追责,没有考虑到人的实际能力和工作环境对人的影响,使得追责失去了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企业为了迎合 “一切事故都可预防” 的要求,也会制定极为严苛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零事故目标,并将责任层层下压。
一旦发生事故,高层管理者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过多责任或受到处罚,会急于将责任推给基层员工或相关部门,而不是客观地分析事故原因和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
这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不仅导致安全管理避责文化盛行,脱离了安全管理的本质,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安全管理。
更严重的是,基于 “一切事故都可预防” 的假设,法律和监管部门也会制定更为严格和细致的事故责任追究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过于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导致在事故发生后,监管部门为了履行职责和满足法规要求,不得不对大量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甚至出现一些不合理的追责与处罚现象。
而这种过度的法律和监管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事故追责“的泛滥,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事故和促进安全发展的作用。
所以,“一切事故都可预防”是错的。它缺乏对安全问题系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科学支撑,反而导致事故追责的泛滥,不利于正确处理事故和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我们亟需要树立更加科学、客观的事故预防和责任认定观念,避免事故追责越来越泛滥和频繁,形成恶性循环,反而对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管控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社会整体安全治理水平、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民众安全认知水平停滞不前。
安全茂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载内容仅供参考,读者不应单纯接受公众号信息而取代自身独立判断,应自主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本公众号不对任何因使用本号所载内容所引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