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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这份“防火安全提醒”务必收好→

伊金霍洛发布  · 公众号  ·  · 2024-04-02 12:02

正文


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清明节将至,传统祭祀扫墓、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火源增多,加之伊金霍洛旗春季降雨偏少,气候干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较高。 为切实做好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护全旗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规定, 特告知如下:

一、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纸、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大力提倡“文明扫墓、绿色祭祖”。广大人民群众要摒弃陈规陋习,提倡鲜花祭奠,用鲜花、绢花代替纸钱、香烛祭扫,大力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尚,努力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广大人民群众祭祖时要特别注意防火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燃”。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在防火区行驶的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停放车辆时不要贴近杂草、树木。

三、在林区、草原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在林区、草原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其场所应当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内。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化工管道的管理单位、工矿企业在野外施工作业,应当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做好防扑火工作。

四、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烤火、野炊等野外用火,外出踏青,注意用火安全,不在林区野炊、烧烤;野炊结束后及时将点燃的炭屑等余火彻底熄灭,清理干净周围杂物后再行离开,避免发生复燃。

五、对于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4小时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110  ,0477—8690476

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2024年4月2日













源:伊金霍洛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丨责编: 韩娇娇 丨校对:张可宜

丨审核: 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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