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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139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
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
作了调整并于
2016年4月起启用
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代码
12条
与此同时
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完善配套制度
对相关违法代码的行政处罚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100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罚款100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罚款200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十日以下
拘留。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五日以下
拘留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五日以下
拘留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申请人学习驾驶证明过期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驾驶,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罚款1000
,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罚款50
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罚款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