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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
电话:
13960660269
我国的汽车生产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更新迭代加快,市场竞争剧烈,导致汽车的
市场价格,包括
同种品牌同种型号的汽车在短期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是近期时
常出现的情况。
例如。笔者在前不久就接待了这样一件汽车买卖的法律咨询:今年
一月中旬,张先生在某
4S
店看好了一辆某某牌号的某某型车辆,销售方说他们的
车辆价款是最为优惠的,但车辆要在一个多月后才能交付,但买方要先交
2
万元
定金。于是,张先生和
4S
店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款、定金、
保修服务等条款,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是在今年的
3
月
15
日之前。合同订立后,张
先生即按约定交付了
2
万元定金,只待卖方的通知来提车。但当在今年
3
月
10
接到
卖方通知来该
4S
店提车时,张先生发现和他购买的同种牌号的同种车型的车辆的价
格降低了
1.3
万余元。张先生也要求卖方按现在的价格成交,但卖方解决不肯,如
果不买了,
2
万元定金则不退,更不划算。张先生咨询,卖方
4S
店的行为是否构成
欺诈?如果不构成欺诈,他能否做到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汽车?笔者在详细询
问了相关情况后答复张先生:除非和卖方
4S
协商同意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车
辆,别无他途。法律上是找不到对这种情况的帮助和救济。
其实,像前面张先生这种情况,不但时常会发生在当下的汽车市场的买卖过程中,
也同样发生在诸如农产品的买卖、商品房屋买卖以及奢侈品的买卖当中。除了农产品
的买卖完全同样的商品,例如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及质量的桃子,前五天购买的价格和
今天的价格以及后五天的价格都会有较大的差别,但人们是普遍可以接受的外,但其
他商品,许多人则难以接受。尽管不能接受,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认为吃
了亏的一方也只能接受,法律为什么不能提供帮助和救济呢?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
合同一经成立并有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即可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试想,如果在合同成立并有效后,认为自己吃亏或者实际上吃亏的一方即可以以此为
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岂不成为废纸一张!那人们的经济活动还有什么可预见性
和市场秩序可言?人民条文无需研究和了解市场了。说到底,像前面说到的如张先生
购买汽车后车辆降价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说是有市场的变化引发的,因汽车产品增加
了、成本降低了,需求一方却没有随之增加甚至还略有减少,自然会发生价格上
变
化。要做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购买商品不吃亏或者少吃亏,根本上要研究市场和熟悉
市场。这当然是很难的问题,非一般消费者可以做到和做好的,但是,如果能从合同
订立的角度方入手,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简单介
绍一下。
2022
年
8
月,笔者的一位亲属孙某要购买一辆新能源家用汽车,向笔者咨询签订
汽车买卖协议问题并特别提到,如果买到手马上就降价了或者是还没有提到车就降价
了,在订立合同方面能否加以防范。我告诉他当然是可以防范的,但要对方同意签订
这样合同才行。于是,我向他介绍了合同“报价条款”的知识。孙某在在光顾了多家
4S
店后,最后和某
4S
店签订的《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某品牌一款热销车型,除约
定价款、定金以及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对其中的价格条款还特别约定“在买方按约定
提车之时如果遇到生产厂商对相同车型价格进行调整的,按新价格计算,但是提高价
格的除外。如果因价格变化买方不同意继续购买的,卖方保证退回买方交付的全部定
金并不承担其他责任。”孙某在按约定的
2022
年
11
月中旬提车时,发现其购买的该品
牌和型号的车辆生产厂商的价格果然进行了调整,下降了
1.2
万余元,且在某些方面的
性能也所有提高。开始,卖方
4S
店不同意将退回
1.2
万余元,说没有这样的先例等。
但是,几经交涉还是给孙某减少了
1
万元。
笔者也向他指出,可以和卖方打官司要求减少
1.2
万元,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但孙某怕麻烦,也就向卖方进行了让步。
其实,卖方所以“让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合同效力的约束,实际上也并非真正的让步,从履行合同角度即从合同为标准的角度来说,卖方还是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赚了一点小便宜的。
其实,作为买方不但可以利用合同的“保价条款”之类的条款保证其购买的商品不会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也可以利用该类条款购买在短时间内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例如,某商品房销售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中称,其所售卖的商品房保证不高于同地区的同各类型的房屋价格,如果在两个月内该类型商品房销售价格下降的,卖方保证就高出部分返还买方等内容。
此时,只要买方坚持将上述条款写进合同条款之中,如果约定的情形真的出现了,则义务方就应当按该约定履行其义务。
当然,即使卖方没有在其广告和宣传中承诺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买方坚持要将这样的内容纳入合同,不少卖方也是会同意的。
因为在如今商品销售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只要卖方有少许的盈利甚至是不赔的情况下,也是尽量会使买方满意的,这乃市场规律使然。
但即使是市场规律的存在,也仍然靠有心人的努力和坚持。
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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