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务之家
法务之家,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官网www.law114.com.cn,我们传递向上人生路。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百姓关注  ·  15岁女生在校坠亡,当地凌晨通报 ·  19 小时前  
贵州日报  ·  90.2亿!创历史新纪录! ·  2 天前  
百姓关注  ·  梵净山紧急通知:暂时封闭!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务之家

买新车交定金,请签订好合同中的“保价条款”!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4-03 16:35

正文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email protected];法律咨询:010-56455910; 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 (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电话: 13960660269


我国的汽车生产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更新迭代加快,市场竞争剧烈,导致汽车的 市场价格,包括 同种品牌同种型号的汽车在短期内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是近期时 常出现的情况。

例如。笔者在前不久就接待了这样一件汽车买卖的法律咨询:今年 一月中旬,张先生在某 4S 店看好了一辆某某牌号的某某型车辆,销售方说他们的 车辆价款是最为优惠的,但车辆要在一个多月后才能交付,但买方要先交 2 万元 定金。于是,张先生和 4S 店订立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的价款、定金、 保修服务等条款,约定的车辆交付时间是在今年的 3 15 日之前。合同订立后,张 先生即按约定交付了 2 万元定金,只待卖方的通知来提车。但当在今年 3 10 接到 卖方通知来该 4S 店提车时,张先生发现和他购买的同种牌号的同种车型的车辆的价 格降低了 1.3 万余元。张先生也要求卖方按现在的价格成交,但卖方解决不肯,如 果不买了, 2 万元定金则不退,更不划算。张先生咨询,卖方 4S 店的行为是否构成 欺诈?如果不构成欺诈,他能否做到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汽车?笔者在详细询 问了相关情况后答复张先生:除非和卖方 4S 协商同意按最新的市场价格购买该车 辆,别无他途。法律上是找不到对这种情况的帮助和救济。

其实,像前面张先生这种情况,不但时常会发生在当下的汽车市场的买卖过程中, 也同样发生在诸如农产品的买卖、商品房屋买卖以及奢侈品的买卖当中。除了农产品 的买卖完全同样的商品,例如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及质量的桃子,前五天购买的价格和 今天的价格以及后五天的价格都会有较大的差别,但人们是普遍可以接受的外,但其 他商品,许多人则难以接受。尽管不能接受,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认为吃 了亏的一方也只能接受,法律为什么不能提供帮助和救济呢?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

合同一经成立并有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即可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试想,如果在合同成立并有效后,认为自己吃亏或者实际上吃亏的一方即可以以此为 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岂不成为废纸一张!那人们的经济活动还有什么可预见性 和市场秩序可言?人民条文无需研究和了解市场了。说到底,像前面说到的如张先生 购买汽车后车辆降价这种情况,从根本上说是有市场的变化引发的,因汽车产品增加 了、成本降低了,需求一方却没有随之增加甚至还略有减少,自然会发生价格上 化。要做到自己在市场经济中购买商品不吃亏或者少吃亏,根本上要研究市场和熟悉 市场。这当然是很难的问题,非一般消费者可以做到和做好的,但是,如果能从合同 订立的角度方入手,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下面笔者就结合一个实际案例简单介 绍一下。

2022 8 月,笔者的一位亲属孙某要购买一辆新能源家用汽车,向笔者咨询签订 汽车买卖协议问题并特别提到,如果买到手马上就降价了或者是还没有提到车就降价 了,在订立合同方面能否加以防范。我告诉他当然是可以防范的,但要对方同意签订 这样合同才行。于是,我向他介绍了合同“报价条款”的知识。孙某在在光顾了多家 4S 店后,最后和某 4S 店签订的《汽车订购协议》,订购了某品牌一款热销车型,除约 定价款、定金以及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对其中的价格条款还特别约定“在买方按约定 提车之时如果遇到生产厂商对相同车型价格进行调整的,按新价格计算,但是提高价 格的除外。如果因价格变化买方不同意继续购买的,卖方保证退回买方交付的全部定 金并不承担其他责任。”孙某在按约定的 2022 11 月中旬提车时,发现其购买的该品 牌和型号的车辆生产厂商的价格果然进行了调整,下降了 1.2 万余元,且在某些方面的 性能也所有提高。开始,卖方 4S 店不同意将退回 1.2 万余元,说没有这样的先例等。

但是,几经交涉还是给孙某减少了 1 万元。 笔者也向他指出,可以和卖方打官司要求减少 1.2 万元,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但孙某怕麻烦,也就向卖方进行了让步。 其实,卖方所以“让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合同效力的约束,实际上也并非真正的让步,从履行合同角度即从合同为标准的角度来说,卖方还是利用消费者怕麻烦的心理,赚了一点小便宜的。

其实,作为买方不但可以利用合同的“保价条款”之类的条款保证其购买的商品不会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也可以利用该类条款购买在短时间内不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例如,某商品房销售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中称,其所售卖的商品房保证不高于同地区的同各类型的房屋价格,如果在两个月内该类型商品房销售价格下降的,卖方保证就高出部分返还买方等内容。 此时,只要买方坚持将上述条款写进合同条款之中,如果约定的情形真的出现了,则义务方就应当按该约定履行其义务。 当然,即使卖方没有在其广告和宣传中承诺这方面的内容,如果买方坚持要将这样的内容纳入合同,不少卖方也是会同意的。 因为在如今商品销售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只要卖方有少许的盈利甚至是不赔的情况下,也是尽量会使买方满意的,这乃市场规律使然。 但即使是市场规律的存在,也仍然靠有心人的努力和坚持。 不知大家以为然否?

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